韩国引入资产证券化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韩国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在这期间,韩国企业依靠银行贷款而大规模扩张。随着规模的扩大,一些原本存在的问题开始显现,例如公司治理问题、金融与政府部门的治理结构问题,加上企业负债过多、效率不高,许多大企业都很快陷入破产危机,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出现了巨额的不良债权。另一方面,韩国一些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自身也存在存贷期限错配的问题。这更加加剧了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危机。为解决这一危机,一些金融机构试图通过自己持有的融资租赁资产的证券化来解决流动性不足问题,但是当时韩国国内的法律体系完全无法满足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要求,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存在很多法律障碍,*终这一努力没有取得成功,导致了金融危机的爆发,很多金融机构和企业相继破产倒闭。韩国政府为阻止这一危机的恶化,开始从法律制度入手,进行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各项工作。
韩国属大陆法系**,主要以成文法作为其法律渊源。这种法律传统要求首先要修改现有的与发展资产证券化相冲突的法律规定,使得资产证券化各项实际操作不违反法律的基本规定。但是,资产证券化是一项交易结构复杂、参与主体众多的庞大的系统工程,其顺利开展必然依赖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要想将法律规范中所有与资产证券化相冲突的地方逐一进行修改显然是不现实的。
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创新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本质是被证券化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分割和重组过程。《资产证券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借鉴》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在于,可以改善银行信贷期限结构,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促进银行转变盈利模式,提高资本充足率;健全市场定价机制,合理分散信用风险;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增加投资者的选择;增进国内金融业的市场竞争,促进国内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化,进而促进金融机构与金融制度的进一步现代化和全球化。2004年国务院在《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扩大直接融资的比例,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自2005年3月正式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我国的证券化市场不论是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与所有的金融创新工具相类似,资产证券化同样蕴涵着较大的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