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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体制比较研究(二十一世纪法学热点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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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体制比较研究(二十一世纪法学热点系列)

  • 作者:廖中洪 者 廖中洪
  •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 ISBN:9787801859686
  • 出版日期:2008年01月01日
  • 页数:513
  • 定价:¥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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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民事诉讼体制比较研究》采用比较的方式,通过对世界几个主要**和我国民事诉讼体制形成与发展的研究,以及对于这些**民事诉讼体制与各国社会经济、政治、历史文化之间有关规律和联系的归纳、分析,力图从宏观上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提供一些可资参考的建设性意见,从而促进有关研究的深化,以达到《民事诉讼法》修改能够与中国现实的社会状态,以及发展相匹配,使之更加适应中国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民事司法救济发展的需要。 全书在结构上分为七大部分,具体包括民事诉讼体制比较研究的价值考察、两大法系夹缝中的日本民事诉讼体制、英国民事诉讼体制的形成与发展、中国封建社会民事诉讼体制的形成与发展等。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文章节选
    (六)判决
    1976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裁判组织和判决书作出了重要改革。
    首先,有关独任审判员的规定。德国早在1924年就规定了在州法院实行独任审判程序。1974年的《减轻州法院负担和简化法庭记录的法律》中,规定了州法院可以由独任审判员进行独立审判。1976年的《简化修订法》没有从实质上修改关于独任法官的规定,但是它规定,在主期日,合议庭经过本案审理的案件不能转移给独任法官,除非其间作出了保留判决、部分判决或者中间判决。一般而言,��些案件的案情较为复杂,适合由合议庭成员集体合作并展开法律对话。
    其次,有关判决书的改革。有关判决书的改革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判决宣告。如果不在言辞辩论结束时宣示判决书时,法院必须指定宣示期日。除了存在重大理由,诸如案情复杂,或者文书处工作异常繁重而有指定宣示期日的必要,指定的判决书宣示的期日一般在判决之日起三周内。择日宣示的判决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由审判长单独在期日宣示。双方当事人在该期日都未到庭时,审判长可以以登记的方式代替宣读判决书。
    2.强制性说明判决理由的简化。为了减轻法官案牍工作的沉重负担,民诉法简化了强制性说明判决理由的规定。由于法官与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言词辩论中的对话越充分,越彻底,则越具有说服力,判决书载明的理由就可以越简单,甚至当事人会放弃对于判决理由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判决书的事项,只需要简洁地叙述案情和争议的情况,其他可以引用书状。这种摘录式的叙述事实的方法,大幅简短了判决书的篇幅。
    此外,同样的规定也适用于上诉法院的判决书。 在中国社会的经济、政治以及权利保障观念迅速发展的今天,《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历史地提到了我们的面前。《民事诉讼法》作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民事司法救济的*终渠道和主要方式,其修改和完善无论是对于当事人权利的维护还是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乃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要较为恰当地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深刻检讨和研究现行《民事诉讼法》所存在的问题,就成为了一个十分必要的前提性课题。就目前有关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的学术探讨而言,由于《民事诉讼法》在内容上大量涉及的是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步骤、方式、方法的法律规定,因而在传统的观念中,以及通常有关民事诉讼问题的研究中,基于诉讼程序所具有的技术性、操作性和实用性特征,学术界对于《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研究,历来以技术性、实用性和操作性的研究居多,从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体制以及文化和历史传统层面所进行的研究,虽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也存在,但是历来十分稀缺却是不争的事实。
    然而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在内容上虽然涉及大量的有关诉讼进行的技术性、实用性和操作性规范,以及一些有关诉讼程序进行的技术性和实用性问题,但是《民事诉讼法》绝不仅仅是一些实用性的操作规范,也不仅仅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技术性操作规程。换句话说,《民事诉讼法》除了这些有关技术性、操作性层面的内容以外,在价值、目的、功能上还具有许多其他方面的内容,诸如:救济权利;主持公正;吸纳公众不满;转换社会矛盾;等等。
    目录
    前言
    **部分 民事诉讼体制比较研究的价值考察
    一、民事诉讼体制的界定
    二、民事诉讼体制研究的价值
    (一)有利于纠正目前学术研究中在方式、方法和思考角度上的误区
    (二)有益于深刻认识和揭示民事诉讼体制的形成与社会政治、经济和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以及联系
    (三)有利于为中国民事诉讼体制改革与完善提供充分的论证和依据

    第二部分 德国民事诉讼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一、德国民事诉讼体制的形成
    (一)罗马民事诉讼与德国民事诉讼
    (二)日耳曼诉讼与德国民事诉讼法
    (三)德国普通民事诉讼
    (四)法国民事诉讼法对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影响
    (五)德国统一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民事诉讼体制正式确立
    二、德国民事诉讼体制的发展与特征
    (一)法院体制
    (二)社会化诉讼模式——当事人自由的限制和法官权力的强化
    (三)审前程序
    (四)独立的证据调查程序(Selbstandiges Beweisverfahren)
    (五)庭审程序
    (六)判决
    (七)救济程序
    (八)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
    (九)证据制度特征
    三、德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对民事诉讼体制的影响
    (一)19世纪末以来德国社会发展概况
    (二)经济因素对德国民事诉讼体制发展的影响
    (三)政治因素对德国民事诉讼体制的影响
    (四)文化因素对于德国民事诉讼体制的影响

    第三部分 两大法系夹缝中的日本民事诉讼体制
    一、日本民事诉讼体制的历史演变:内在理路
    (一)氏族法:裁判制度的生成背景
    (二)大化改新与大陆法的继受:律令法时代
    (三)镰仓、室町法:民事审判之独立
    (四)幕藩法
    (五)明治时期近代裁判法的形成
    二、日本战后改革与现代法的形成:外缘影响
    (一)波茨坦宣言与日本战后改革
    (二)战后日本宪法下的民法修改与民事诉讼法修改
    (三)战后日本民事诉讼法全貌
    三、日本现行的民事诉讼体制
    (一)诉讼体制概述
    (二)大陆法与英荚法诉讼体制夹缝中的日本民事诉讼体制:以裁判为**
    四、法律移植困惑下的调停
    (一)日本的法与调停
    (二)调停解决纠纷的历史
    (三)从昭和49年修正案看调停制度的发展方向
    (四)未来的展望

    第四部分 英国民事诉讼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一、英国民事诉讼体制的形成
    (一)古代英国法及其民事诉讼制度
    (二)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与发展
    (三)衡平法的产生与发展
    (四)19世纪英国的民事司法改革
    二、英国民事诉讼体制的发展与特征
    (一)法院体制特征
    (二)诉讼模式的特征
    (三)民事诉讼特征
    (四)证据制度特征
    三、英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对民事诉讼体制的影响
    (一)政治方面的影响
    (二)经济方面的影响
    (三)文化方面的影响

    第五部分 美国民事诉讼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一、美国民事诉讼体制的形成
    (一)殖民地时期的民事诉讼法
    (二)建国时期的民事诉讼法
    (三)法典化时期的美国民事诉讼法
    二、美国民事诉讼体制的发展与特征
    (一)法院体制特征
    (二)诉讼模式特征
    (三)诉讼程序特征
    (四)证据制度特征
    三、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对民事诉讼体制的影响
    (一)美国政治对民事诉讼体制的影响
    (二)美国经济对民事诉讼体制的影响
    (三)美国文化对民事诉讼体制的影响

    第六部分 中国封建社会民事诉讼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一、中国封建社会民事诉讼体制的形成
    (一)研究中国封建社会民事诉讼体制的目的
    (二)关于中国封建社会是否存在相应的民事诉讼体制问题
    (三)中国封建社会民事诉讼体制形成与发展的历史
    二、中国封建社会民事诉讼体制的特征
    (一)审判体制方面的特征
    (二)诉讼模式方面的特征
    (三)诉讼程序方面的特征
    (四)证据制度方面的特征
    (五)执行体制方面的特征
    三、中国传统民事诉讼制度规定中值得吸收、借鉴的因素
    (一)关于“辨告”程序的规定
    (二)关于?誓审”程序的规定
    (三)关于“直诉”程序的规定
    四、导致中国封建社会民事诉讼程序性规定与诉讼体制问题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经济结构方面的原因
    (二)社会治理观念方面的原因
    (三)封建统治者对于司法审判功能、性质认识方面的原因
    五、中国传统民事诉讼观念、意识和体制设置对于后世和现实的影响
    (一)诉讼程序观念和意识方面的影响
    (二)解决民事纠纷方式上的影响
    (三)司法机构设置以及权限划分上的影响
    (四)无视当事人权利保护方面的影响
    (五)传统审判监督制度设置对于现实审判监督程序制度设置的影响
    (六)程序制度构建、设置和传统习惯方面的影响
    (七)立法技术方面的影响

    第七部分 中国现代社会与民事诉讼体制
    一、中国现代民事诉讼体制的产生
    二、中国现代民事诉讼体制的初步发展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二)北洋政府时期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四)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时期
    三、现代民事诉讼体制的转型
    (一)1949年到1956年,民事诉讼体制的转型初期
    (二)1957年到1976年,民事诉讼体制建设的瘫痪时期
    四、现代民事诉讼体制的发展与完善
    (一)1978年至1991年,我国民事诉讼体制的恢复和发展时期
    (二)1991年至今,我国民事诉讼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时期
    五、中国现代民事诉讼体制的发展特征
    (一)法院体制特征
    (二)诉讼模式特征
    (三)诉讼程序特征
    (四)证据制度特征
    六、《中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诉讼体制之间的协调与配套
    (一)法院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二)诉讼模式的改革与完善
    (三)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后记
    ……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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