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我承担了教育部法制办委托重庆市教委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条文修改研究项目子课题“教育法律纠纷解决及权利救济渠道”的研究工作任务,**是解决教育法关于受教育权及其他权利的法律救济制度的调研、论证和法律条文修改完善问题。几乎与此同时,我还参加了重庆市政府规章《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草案)》的立法起草和论证工作,主要针对《教育法》第42条规定的学生申诉权进行调研并提出可供操作的具体制度设计。
课题任务引发了我对受教育权深入的思考。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教育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但现实中的大量教育法律纠纷以及相应的案例却一再表明,受教育权缺乏相应的法律救济渠道。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真正的权利。难道教育法律天生注定就是“软法”?《教育法》制定过程中为什么只规定了申诉制度,而没有为受教育权提供司法救济渠道?
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享有和行使其他权���的重要条件,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前提。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初步建立了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律体系,宪法与教育法对受教育权作了较充分的规定。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近年来受教育权法律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学界的反思,受教育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教育执法和教育司法,受教育权法律救济成为教育法学研究与教育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理论与实践课题。
该研究着眼于我国目前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理论与实践问题,从教育人类学角度探讨了受教育权的理论依据及人权本质,论证了受教育权在国际人权、宪法基本权利、教育法上受教育者具体权利三个层面上具有的可诉性,分析了受教育权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质,阐述了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原理,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较深入地分析了受教育权法律救济不同于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律权利救济的特殊性,较系统探讨了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在学界较先提出了教育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