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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注解与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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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注解与配套)

  •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06802
  • 出版日期:2008年01月01日
  • 页数:211
  • 定价:¥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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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
    文章节选
    2.服刑人员、被羁押人员、受劳动教养人员、受拘留处罚的人员有选举权吗?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因反革命案①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据此,服刑人员是否享有选举权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就不享有选举权;如果没有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享有选举权。被羁押人员享有选举权,但又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是否能够行使这项权利。因危害****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而受侦查、起诉、审判的,经司法机关决定,羁押期间停止行使该项权利。司法机关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则可以行使这项权利。受劳动教养人员和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则仍然享有选举权。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五条【基本政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注解
    言论自由指公民依据宪法享有的通过语言方式表达自己的思想见解或者其他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指公民依法通过各种出版物表达各种思想见解以及其他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一方面包括公民通过在出版物发表作品或者出版作品表达思想的自由,这个方面实际上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常常被称为言论出版自由;另一方面也包括成立出版机构,出版、制作或编印出版物的自由。结社自由指公民为了某一共同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结成某种社会团体,进行社会团体活动的自由。结社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包括公司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包括政治结社和
    ……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章 总纲
    **条 国体
    第二条 政体
    第三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民族政策
    第五条 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六条 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
    第七条 国有经济
    第八条 集体经济
    第九条 自然资源
    第十条 土地制度
    第十一条 非公有经济
    第十二条 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 保护私有财产
    第十四条 生产、积累与消费
    第十五条 市场经济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
    第十八条 外资经济
    第十九条 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 科技事业
    第二十一条 **、卫生与体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 文化事业
    第二十三条 知识分子
    第二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
    第二十六条 生活、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 机关及公务员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九条 武装力量
    第三十条 行政区划
    第三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
    第三十二条 对外国人的保护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民权
    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 基本政治自由
    第三十六条 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 人身自由
    第三十八条 人格尊严及保护
    第三十九条 住宅权
    第四十条 通信自由和秘密权
    第四十一条 公民的监督权
    第四十二条 劳动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四十四条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条获得救济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文化活动自由
    第四十八条男女平等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制度
    第五十条华侨、归侨的权益保障
    第五十一条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
    第五十二条维护**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遵纪守法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维护祖国的**、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保卫**和服兵役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机构
    **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常设机关
    第五十八条**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第五十九条全国人大的组成及选举
    第六十条全国人大的任期
    第六十一条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大的职权
    第六十三条全国人大的罢免权
    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及法律案的通过
    第六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选举
    第六十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六十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分工
    第六十九条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七十条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七十一条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提案权
    第七十三条质询权
    第七十四条司法豁免权
    第七十五条言论、表决豁免权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七十八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
    和工作程序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
    第八十条主席的职权
    第八十一条主席的外交职权
    第八十二条副主席的职权
    第八十三条主席、副主席的换届时间
    第八十四条主席、副主席的缺位处理
    第三节国务院
    第八十五国务院的性质、地位
    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的组织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的任期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的工作分工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的职权
    第九十条各部、委首长负责制
    第九十一条审计机关及其职权
    第九十二条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四节**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军委的组成、职责与任期
    第九十四条**军委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地方人大及政府的设置和组织
    第九十六条地方人大的性质及常委会的设置
    第九十七条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第九十八条地方人大的任期
    第九十九条地方人大的职权
    **百条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百零一条地方人大的选举权
    **百零二条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百零三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
    地位及产生
    **百零四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百零五条地方政府的性质、地位及其负责制
    **百零六条地方政府的任期
    **百零七条地方政府的职权
    **百零八条地方政府内部及各级政府
    之间的关系
    **百零九条地方政府审计机关的地位和职权
    **百一十条地方政府与同级人大、上级
    政府的关系
    **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机关
    **百一十三条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
    **百一十四条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的人选
    **百一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百一十六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百一十七条财政自治权
    **百一十八条地方性经济的自主权
    **百一十九条地方文化事业的自主权
    **百二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安部队
    **百二十一条自治机关的公务语言
    **百二十二条**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助、扶持
    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百二十三条审判机关
    **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的级别、组织和任期
    **百二十五条审判公开原则和辩护原则
    **百二十六条审判权独立
    **百二十七条各级审判机关何的关系
    **百二十八条法院与人大的关系
    **百二十九条法律监督机关
    **百三十条检察院的级别、组织和任期
    **百三十一条检察权独立
    **百三十二条检察机关间的关系
    **百三十三条检察院与人大的关系
    **百三十四条诉讼语言
    **百三十五条司法机关间的分工与制衡原则
    第四章**、**、**、首都
    **百三十六条**、**
    **百三十七条一**
    **百三十八条首都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3月1日)
    ……
    编辑推荐语
    专业导引 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难点。
    权威注解 由法律专家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应用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 选举法、立法法、监督法、集会游行示威法。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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