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目标公司小股东的法律保护为对象,考察了我国以及其他**和地区对目标公司小股东进行保护的理论基础和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对小股东尤其是目标公司小股东保护不足的现状,尝试构建相对完善的目标公司小股东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同时,也对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关于保护股东的各项规则进行梳理,实现对其在理论上的体系性要求。
要约收购,通常是企业寻求外部成长成采取的一种股权收购方式,这一方式,在美国称为Tender offer ,在英国称之为takeover bid 我国台湾地区称这为公开收购。要约收购肇始于英国,并且于第二次世界大占后逐渐成为英美国公司收购的主要手段之一。纵观世界各个**和地区的证券立法,要约收购是指在有价证券市场之外,对非特定人发出要约而购买某一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其中,发出要约的人被称为收购人或者要约人,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被称为目标公司,目标公司的股东被称为受要约人。
目标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所谓小股东,是指持股比例相对较低,无法决定公司董事会的部分或者全部入选,也无法决定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施加重大影响的股东,从小肥肉东之一概念本身可以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