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论
两岸法制来自于不同之时空背景,法制互殊,本难以比较其得失优劣,由于台湾地区关于房地异主基地使用权之争端仍多,故学者或谓,为了避免房地异主,房地所有权人因自由处分、设定土地或定着物,而流于欠缺正当权原并被论断为不法、无权侵占之效果论断,终局性之做法,当只有限制土地及定着物应同时让与或设定,盖唯有如此土地与定着物之间始永远不致于不存在正当权原①,此或为可行之方法,但与台湾地区房地各得为不动产所有权之客体,各得为独立之交易标的法制不同,如何限制房地所有权人各自对自己所有房屋或土地之自由处分,事涉宪法保障之财产权,在法理上如何突破,实有待进一步探讨。吾人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之人类生活中,无非追求合法、合理,符合公平、正义之解决方法,**由于交换经济之发达,部分物权有债权化之倾向;另外,又因债权实现之保障,大为加强,债权亦常有物权化之倾向。前者如房屋之押、租,丧失管理支配而收受信用或租金,物权不过空有其名而已;后者如租赁权物权化,债权之作用并不亚于物权。因之,债权与物权之别,其界限似有日渐模糊之倾向②。两岸有关房地异主基地使用权之法制虽源于不同之立法背景及法制渊源,但台湾地区实行之结果,诸多问题仍无法解决,此乃源于法制之根本问题使然。反观,大陆在“文革”以前,虽不重��法制,但关于房地异主已创设“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之一体化原则,不管此项法制是否“摸着石头过河”在无法源下创造出来,由大陆实践结果,避免很多房地异主之纠纷,在物权法施行后,更可解决实践上之缺失。然两相权衡,在社会经济制度及大众利益之考量下,台湾地区“立法”或不适于完全采纳大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之立法原则,但适度考量在合建契约之特殊情形下,使房屋所有权人对基地得依法取得地上权③,此或未能兼顾土地所有权人之利益,但浅见认为只要合乎公平正义,以法律明文规定,即无何不公平可言。 在改革开放初期,经历了10年浩劫的民法学园地可谓一片荒芜,甚至可以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许多人不知民法是何物。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和80年代初期,理论界发生了民法和经济法的大论战,目的不仅在于澄清经济法的概念,而且涉及民法的基本定位,即它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还是广泛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这场论战一直持续到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该法第2条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从而明确划分了民法和经济法的界限,为这场论战画上了句号,也为我国民法学研究的发展繁荣奠定了坚实基础。
改革开放的春风一扫计划经济时代民法的阴霾,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和发展为我国民商法学者提供了广阔的历史舞台。回顾改革开放30年的民法学发展历程,我国民法学是一门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同呼吸、共命运的重要社会科学,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所迫切要求繁荣和发展的学科。经由数代民法学者的不懈努力,我国民法学在过去30年内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我国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法治发展和法学繁荣作出了重大的理论贡献。
首先,民法学为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民法是一门经世济用的应用法律部门,其发展不仅应体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政策,而且应关注民事主体的切身利益。民法学研究也秉承其旨,既关注理论架构上的完满和自足,更关注在我国具体时势背景下具体问题的妥当解决方案,从而为**在民事法治方面的良好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