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有人提出经济法的概念和设立经济法的问题以来,不知有多少人在为之上下而求索,但时至**,什么是经济法依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需要人们做出不懈的努力。思想具有连续性,后人的思想是前人思想的继续和发展。列宁指出:要非常科学地分析某个问题,至少应该对这个问题的产生和发展作一个概括的历史的考察。在社会科学问题上有一个可靠的方法,它对于正确分析问题来说是*重要的,“那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这一方法同样适用于对经济法的分析。通过对经济法的历史尤其是经济法学说史的回顾和反思,能够总结和洞悉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趋势。“经济法”一词是“舶来品”。据史料记载,“经济法”一词*早是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于1755年在其名著《自然法典》中提出的。在该书第四篇,作者勾画了“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其中第二部分的标题为“分配法或经济法”,共12条。从所含条文的内容来看,他所谓的“分配法和经济法”,是指在作者所设想的未来理想的公有制社会中,用以“调整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的法律规定。在这里,“经济法”一词还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但他把经济法和分配法等同起来,对真正经济法的内涵似乎有一点冥会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