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试行)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7月18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30日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9年12月25日修正)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4]59号)
关于加强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财金[2001]660号)
*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
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2000年11月14日)
关于下发《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11月10日)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账准备金核销办法》
的通知
(1997年9月3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97年8月2日)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1997年7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
(1997年3月2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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