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幸福?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它,并给它下定义。其中有两种见解十分流行:一是把幸福理解为快乐;一是把幸福理解为行性。但流行的并不一定的准确的。这两种流行看法的主要缺陷在于没有从人生存和发展的角度理解幸福。如果我们不单纯从个人的感官欲望出发,也不单纯从社会的稳定需要出发,而从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出发,我们就可以对幸福做出如下规定:幸福就是人由生存需要得到适应的满足、发展需要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并不断追求进一步满足所产生的对人生总体上感到满意的愉悦状态。
这种对幸福的规定有三个要件:其一,生存需要必须得到满足,否则就不会有幸福,相反会不幸,甚至痛苦;但是,对生存需要的追求又必须适度,否则就会由此导致贪欲,贪欲是祸患的根源。其三,只有生存需要得到满足是不够的,发展需要还必须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而且不断追求进一步的满足。不追求发展需要的满足,或获得一些满足就无所用心,也不会有幸福,或由幸福变得不再幸福。其三,作为幸福的那种满足状态,只能通就生活总体而言的,而不是就某一件事或某一方面而言,而则就不会有人能获得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