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
中国法律思想史,顾名思义,是以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为研究对象。法律思想是随着**与法的产生而产生。它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社会经济基础直接的、集中的反映,并 具有鲜明的**性。不同的法律思想体现着不同的**、**和社会集团的利益和要求。在中国历史上,各**、**和社会集团的法律思想,通常是由他们的代表人物或学派表现出来的。这些代表人物和学派,特别是在当时起过重要作用或对后世有深远影响的代表人物和学派的法律思想,就是中国法律思想史所要研究的主要内容。因此,关于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我们可以用下面一句话来表述: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历史上各个不同**、**、社会集团及其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的内容、本质、特点、作用、演变的过程和发展规律。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明确之后,这门学科和其他邻近学科的界限也就容易划清了。
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相邻的学科,首推中国法制史。这两门学科的关系极为密切。在历史上,某种法律制度的形成,总有一定的法律思想为指导。统治**的代表人物提出的法律思想,也往往体现在一定的法律制度中。因此,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不能不涉及中国法律制度史。同样,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史,也不能不涉及中国法律思想史。但是,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律制度史,毕竟是两个不同的学科,二者的研究对象还是有明显的区别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具体来说,包括对法律的起源、本质、特点、作用的看法,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的主张。而中国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对象则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具体来说,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制度。它既要研究法律制度的产生、内容、本质、特点和作用,也要研究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和发展规律。从研究对象来说,这两门学科的界限还是很清楚的。
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相邻的学科还有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必须以法学基础理论为指导。研究法学基础理论,也应该联系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但二者的研究对象,并 不雷同。法学基础理论是着重于横向研究,以研究当代的法学基本原理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则应着重于纵向研究,以研究中国历史上的各种法律思想为**。从历史的角度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是属于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而全面、系统地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则是法学基础理论的任务。
总之,中国法律思想史虽然与某些学科关系密切,但它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以它所研究的对象的矛盾特殊性为根据的。它与其他邻近学科的界限不应混淆。
二、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目的
要学好一门课程,首先要明确学习的目的。我们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目的是什么呢?
1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为了批判继承我国历史上法律思想遗产,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 制建设服务。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要完成这项任务,首先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研究现实,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与此同时,也要批判继承我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遗产。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的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对这种文化遗产绝不能置之不顾。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历时约四千年之久,内容丰富,源远流长。在这漫长的岁月中,出现过许多重要的 学派和众多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他们在法律思想方面作出过重大贡献,提出过许多很有价值的理论和主张。仅以对后世影响*大的儒法两家为例: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的儒家重视道德教化,重视犯罪预防,主张先富后教、德刑结合、德主刑辅、刑罪相称,反对酷刑滥罚、族刑株连和轻罪重罚;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重视法律在治国中的作用,主张因时制法、事断于法、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严肃性、统一性和稳定性,主张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反对以私害法。这些主张是在二千多年以前提出的,但时至**,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
在执法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素有刚正不阿、执法严明的好传统。诸葛亮“科教严明、赏罚公平”,包拯执法如山、铁面无私、不畏权贵,海瑞清正廉洁、秉公执法,都和这一传统 一脉相承。他们的事迹,一直为后人称颂,时至**,仍然受到到广大群众的崇敬与赞扬。这种刚正清廉、秉公执法的精神,也是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实现法制现代化不可缺少的。
诚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也有许多消极因素,如:人治观念,封建等级观念,特权思想,重刑法、轻民法,司法与行政合一,司法从属于行政,义务本位等。这些消极因素,已成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实现我国法制现代化的障碍。对此,我们应认真对待,下大力气, 尽快清除。
既然传统法律文化中,既有精华,也有糟粕,我们就应抱批判继承的态度,既反对对古代的东西,不分青红皂白,一概拿来,兼收并蓄;也反对否定一切的民族虚无主义。要在揭露中 扬弃,在批判中吸收。只有这样才能继承与发扬历史上的法律思想**成果,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实行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服务。
2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为了总结历史经验,提高我们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自觉性。前 些年,由于受“左”的思潮的影响,有的人轻视学习历史,认为:“现实的东西还学不完,哪有功夫学历史?”这种把历史与现实对立起来的观点,显然是错误和有害的。我们学习历史,不是与现实无关,而是着眼于现实。上面所说,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继承历史文化遗产,是为现实服务;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吸取历史上治乱兴衰的经验教训,同样也是要为现实服务。
在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一种重视历史的好传统。远在三千年以前,周公就重视吸取夏商兴亡的经验教训,一再强调“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尚书·召诰》)唐太 宗李世民说:“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贞观政要·任贤》)司马光撰写《资治通鉴》,就是要观“前世之迹”,明“治乱之道”,把历史当做一面镜子,来察看当今为政之得失。古人都如此重视历史,我们是社会主义新中国的主人,就更应该自觉地吸取历史上的经验教训,为现实服务。
就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来说,在中国历史上确实有许多值得吸取的经验教训。例如:西汉初期,由于统治者实行“与民休息”的政策,“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并能“以身守法”,于是就出现了“文景之治”。
唐初之所以出现“贞观之治”,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唐初的统治者重视法制,注意以身守法,并能任贤、纳谏、整饬吏治、严惩贪浊,当是促成“贞观之治”的重要原因。
历代封建王朝灭亡的原因很多,但仔细分析起来大都与法制败坏有关。《隋书·刑法志》在总结法制和封建王朝兴亡的关系时认为:齐后主的灭亡,是因为“权幸用事,有不附之者, 阴中以法,纲纪紊乱,卒至于亡”;隋朝的灭亡,是因为封建统治者任心弃法,以致“宪章遐弃,贿赂公行”。尽管隋炀帝严刑峻罚,*终还是“百姓怨嗟,天下大溃”。
封建法制和社会主义法制有本质的区别,不可类比。但封建立法、司法与王朝兴亡关系的历史经验与教训,却能给我们以启迪。历史已反复证明:政治状况与法制状况,息息相关:清 明之世,注重法制,社会安定;腐败之世,法纪荡然,天下大乱。我们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总结这方面的历史经验教训,从历代治乱兴废的历史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可以提高我们关心现实和维护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为社会主义事业而献身的自觉性。
3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还可以扩大我们的知识面,加深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和各 部门法学的理解。法律专业的各个学科都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各个学科之间有一定的分工。但是,各个学科又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拿中国法律思想史来说,它不仅和法学基础理论、法制史非常接近,和中国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也都有密切联系。因此,我们通过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不仅可以掌握本门课程,而且有益于其他课程的学习。我们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中国历史上的各种法律思想,既可扩大知识领域,又可加深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的理解。前面说过,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制史关系*为密切,二者可以说是相辅相成。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础,可以使我们对法制史的认识更全面更深刻。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要涉及历史上出现过的有关刑法、民法、行政法的一些基本理论和观点,这将有助于我们深化对各部门法的理解。
总之,我们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目的,可以归纳为三方面:(1)批判继承我国历史上的法 律思想遗产,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实行依法治国服务;(2)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增强我们维护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为社会主义事业献身的自觉性;(3)扩大知识领域,加深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和其他部门法学的理解。明确学习目的,提高学习的自觉性,是我们学好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的必要条件。
我们伟大祖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世界上*早的文明古国之一。中华民族的发展,和世界上其他许多民族一样,也经历了很长一段无**的原始社会时期。在公元前二千一百年左右, 原始公社解体,中国历史进入奴隶制时期。中国奴隶社会经历夏、商、周三个朝代。
在中国奴隶社会中,土地和奴隶皆归奴隶主的总代表国王所有,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 国王直接管辖京城附近地区,其余 土地连同土地上的奴隶,由国王至诸侯、卿、大夫、士,逐级分配给各级奴隶主**。为了计算封地的大小和便于监督奴隶劳动,奴隶主把土地划成“井”字形方块,叫做“井田”。这种井田制就是奴隶主**垄断土地,剥削与压迫奴隶和平民的经济基础。
和这种奴隶制的土地所有制相联系,奴隶社会中有两个基本的对立**,即奴隶和奴隶主**,奴隶主的残酷剥削与压迫,必然要激起广大奴隶的反抗。奴隶主**为了镇压奴隶的反 抗,首先是依仗暴力,建立与强化**机器。奴隶主**的**机器在夏朝已初步建立起来,在商朝有了进一步发展。到了西周时期,这套**机器已相当完备。
夏商周奴隶制**的统治者为了维护他们对广大奴隶与平民的统治,还在井田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等级制度。这种宗法等级制度,在夏商已 具雏形,西周时得到充分发展。 奴隶主**通过这种宗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套宗法组织和**组织交织在一起的严密的统治网罗。而宗法组织和**组织紧密结合,正是中国奴隶制**的政治制度的一个 显著特点。这一特点对我国奴隶制时期的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影响极大。
夏商时期,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神权思想占统治地位。与此相适应,在法律思想方面是“恭行天罚”、“代天行罚”之类的神权法思想占统治地位。到了西周时期,随着宗法制度的发 展和完备,以宗法思想为核心的“礼治”思想和“明德慎罚”思想逐步形成,成为奴隶主贵 族手中与神权法思想并行的另一种思想武器。夏商与西周的法律思想曾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其具体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但,总的说来,神权法和宗法思想占统治地位,始终是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研究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可加深我们对中国古代社会特点的认识,有助于我们探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