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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司法机制/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系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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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司法机制/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系列丛书

  • 作者:赵维田
  •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 ISBN:9787208051911
  • 出版日期:2004年10月01日
  • 页数:0
  • 定价:¥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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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本书作者是国内法学界的权威人物,司法部**干部WTO学习班**一位中国籍教授。本书是**社科基金项目,是作者近两年学术研究的成果。
    本书从法理学角度,从正面论述了WTO法的内在法理和司法程序,并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针对国内该领域的研究现状,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纠正了国内学界的一些谬误。
    本书学术性很强,但又是一本****的学习用书,对我国的WTO研究有重要意义。
    《WTO的司法机制》(上海人民出版社)专著将国际法原理、WTO法律理论与WTO司法实践有机结合、融会贯通,向人们展示了WTO司法机制在WTO法律体系乃至当代国际司法体制中的独特魅力,充分体现了作者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学术造诣。通观本书,至少有以下三方面可圈可点:
    首先,作者在书中远离那种教科书式的叙述和说教,对WTO司法机制中的**和难点问题分类解剖、逐一评点,广度和深度兼备。并将WTO争端解决规则与司法实践充分结合,辅之以生动、鲜活的WTO案例。
    在WTO司法体制中,司法解释、适用法律、专家组职责、复查标准、举证责任、上诉机构职权、不违法之诉等问题均是实践中很难把握的**、难点问题,有些问题甚至成为WTO争端解决
    目录
    **章wTo与国际法
    一、三位一体的概念
    二、国际法的组成部分
    (一)关于条约的生效
    (二)国际组织有无“*高权力机构”
    (三)WTO是否“国际法人”
    三、WTO有无司法机制?
    第二章外交手段——磋商、调解与斡旋
    一、法律诉讼前的必经程序
    二、传统的和平解决争端手段
    三、纳入WTO法制轨道
    四、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规则
    五、按诚信原则进行磋商
    附:1994年“美国——外销公司税收待遇案”上诉机构报告第Ⅶ节
    第三章强制管辖
    一、绕过“自己官司自己判”的怪圈
    二、历史性突破
    三、两级审案制
    四、司法相对独立
    第四章司法解释
    一、司法解释的重要使命
    二、解释的习惯规则
    (一)三种流派
    (二)准备工作资料
    (三)国际法委员会的诠释
    三、上诉机构的选择
    (一)文字取义为先
    (二)实事求是的回答
    四、几点评论
    第五章适用法律
    一、WTO的“涵盖协定”
    二、非WTO条约及其他国际法
    三、WTO案例法
    (一)遵从先例原则
    (二)1996年“日本——酒税案”
    (三)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四)获得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有无先例效力?
    (五)提高WTO案例法的地位
    四、解释用的渊源
    第六章 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
    第七章 复查标准
    第八章 专家组的其他职责
    第九章 举证责任
    第十章 上诉机构的职权
    第十一章 不违法之诉
    第十二章 特殊规则
    第十三章 仲裁
    第十四章 监督执行
    附件一 “加拿大——奶制品案”译评
    附件二 “1999年美韩DRAMs反倾销税案”译评
    附件三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详解(英汉汉对照)
    附件四 上诉审理工作程马译(英汉对照)
    后记
    编辑推荐语
    书评
    据世贸组织(WTO)的统计,到2003年9月中旬,争端案件已达301起,其中100多起主要是靠双边磋商,用外交(政治)手段解决的。经司法诉讼的案件有100起,上诉率达70%。案件争诉当事方以美国与欧盟为*多。从2000年起,发展中成员提出诉讼的案件增幅很快。2000年前,起诉案件中发展中成员为当事方者占40%,2000年后上升到占60%。
    由WTO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形成的争端解决制度,在其运行之初曾被誉为"20世纪后半期,环球经济法学*重要的变革”。但是,任何新生事物都必然要经历历史的风风雨雨的洗礼,才能站得住,才能茁壮成长。WTO的争端解决制度,作为国际司法历史上**个“具有强制管辖权”的体制,经过诞生初期广受欢迎的辉煌,现在正在经受风雨的冲刷。正如刚离任不久的WTO上诉机构“成员”艾勒曼(Claus-Dieter Ehlermann)在2002年发表的《在“世界贸易法院”任职六年》的文章中所评价的,他说:“在新的解决争端制度诞生的*初几年,常被人们誉为‘皇冠上的明珠’。我对此一直持有怀疑。在我看来,这很像是蜜月时期中典型的愉悦,不会保持很长时间的。*初的激情现在确已被更审慎的分析情势所取代。从‘法庭之友’裁决引起的争议,上诉机构报告不断受到批评……乃至有人说出现了‘制度上的危机’。我认为,这和早期的不胜欣喜一样,都是夸大其词。我愿在此重复一遍我曾说过的话: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争端解决制度,在我看来,至今仍是一种近乎奇迹般的非凡成就。我认为,不应对它的存在习以为常,视为永远牢靠而不加珍惜,聪明人应该既兢兢业业,又有勇气自主自立,努力巩固并进一步发展它。通途已经开辟,迄今已获得显著成功。”
    目前我国WTO业界人士包括专家、学者,大多对WTO这个争端解决机制持积极态度。但也有人认为,它并不含有司法机制,只提供“一种政治性交通信号”。
    英国**国际公法学家、《奥本海国际法》第8版的编著人劳特派特(Hersh Lauterpacht)有句名言:“司法造法是每个社会主持正义的永恒特征。”对调整国际经济秩序的主要支柱的WTO来说,似乎也难以避开这个“永恒特征”。作为国际法的新领域,WTO法学的不断丰富与发展,似乎也正遵循着这个规律。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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