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摘
从这些保护规定来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其实已成为联合国文化权利保
护的专业代理结构。在过去几十年中,该组织采用了多种手段保护文化权利
。
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收到世界文化和发展委员会提交的《我们创
造的多样性》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一个文化权利保护的议程。2001年12月
2日,第31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作为
该组织的总干事,松浦晃一郎在该宣言获得通过时宣布:“这是国际社会第
一次设立了一个如此综合的标准设置手段,将文化多样性提高到了‘人类遗
产’的高度,其对于人类的必要性正如生物多样性之于大自然的必要性。同
时,文化权利的保护也成为一种道德强制力量,同人类尊严密切联系,不可
分割。”
该宣言第5条规定:“文化权利是人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创造多样性
的繁荣需有赖于文化权利的全面实现。因此,任何人有权自由表达自己及进
行创造,并有权以语言特别是自己的母语传播自己的创造的成果;所有人有
权接受完全尊重其自己文化认同的教育和培训;所有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选
择参与文化生活,实施自己的文化实践。”《宣言》第7条进一步规定,所
有文化应有能力表达自己,使自己能够为人所知并有能力取得表达自我和进
行传播的方式和方法。第8条针对文化产品和服务进行了阐述并要求对“多
样性的创造性工作的供给、作者和艺术家正当权利的确认以及文化产品和服
务的特性——不能仅仅被看做是日常消费品或者商品”而应给以特别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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