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摘
二、主要问题
土地的储备经营和资金的征管使用,应当说是一项科学的系统工程,在各级财政工作实践中,由于相关的政策尚不配套,制度不够健全,加之征管力度不够,在土地资源配置、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和土地出让金收支的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储备规划难落实,土地效能利用差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生产用地和非生产用地应遵循合理的比例。但在实际工作中,规划不科学、不按规划使用、出让土地的现象仍然存在,土地储备开发利用规划难以落到实处。具体表现为工业生产项目少,而房地产项目多;商业流通等经营性项目少,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地多。从长远看,土地资源的利用效能主要应看能否产生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而恰恰只有工业生产项目和其他经营项目占有相当的比重,才能为政府进一步开辟和培植新的财源,从而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这一点应给予足够重视。
(二)土地出让政策不规范,土地估价定价随意性
一是低价供地甚至变相无偿送地现象仍时有发生。���的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在土地使用上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不仅收费上实行"零收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几乎是"零收益"。二是土地出让招、拍、挂力度不够,市场化运作程度差,尤其是对通过公开招标出让土地这一充分有效的市场化形式没有充分重视,个别挂牌出让也是流于形式。三是定价的"随意"性问题没有彻底解决。按有关规定,原存量建设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应按不低于评估地价的40%确定出让地价,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多有突破。协议出让土地比例高,定价空间弹性大,不利于土地经营的市场化运作。四是企业改制、破产安置职工权益等政策规定不够具体,不便于贯彻落实。企业改制有多种方式,但按照现行规定,只要是改制企业,其土地资产均可按评估地价的20%缴纳出让金,对资不抵债的,土地资产还可以一同冲抵债务,但有关的跟踪问效和资产管理问题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依照现有政策,企业破产后原企业占有使用的划拨土地,先由政府无偿收回再统一组织出让,用所得的部分土地收益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支付其权益,但具体应保护哪些权益、履行怎样的程序,却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政策执行不一、各行其是甚至侵占国有土地收益的问题。
(三)土地出让金征管乏力,政府土地收益流失
一是国土部门仍保留收入过渡户。土地出让收入没有全额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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