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摘
杨志华企业人员受贿案
——筹建中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的能否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志华,男,1946年12月24日出生,小学文化,原系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居委会党支部书记、青园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经济合作社社长,曾任掘港镇青园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3年6月23日被逮捕。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志华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1994年至2002年间,被告人杨志华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经济合作社社长的职务便利,在管理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计27.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百六十三条**款的规定,应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志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