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摘
众所周知,在海牙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中所表达或宣示的战争法规和惯例,其所禁止的事项只是限于敌对双方在战争中的某些行为,如奸淫、掳掠、虐待俘虏、残害平民、使用非法武器等,而不能包括一切不人道的行为,尤其不能包括大规模的不人道的行为,例如对和平人口实行灭种性的集体屠杀,或基于种族、政治或宗教的理由对它们实行的集体迫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希特勒匪帮的残暴是****的,其屠杀和迫害的方式是无奇不有的。他们对犹太人、对苏联人、对捷克人、对波兰人的那种惨无人道的大规模的集体屠杀是骇人听闻的,也是任何公约的制定者所没有预想到的。倘使仅仅因为公约上没有规定,或者习惯上没有先例,便对这些更大更凶的罪行不加惩处,而只是惩处那些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传统的普通罪行,那是极不公平的事情。因此,在纽伦堡和远东国际法庭的宪章里,关于战争罪行的种类便添置了一项违反人道罪。它补充了违反普通战争法规和惯例罪之不足,同时也是违反普通战争法规和惯例罪的引申和发展。
举例来说,关于希特勒匪帮政府基于种族的理由而进行的消灭犹太人的罪行,纽伦堡判决书上有过这样惊人的记载:“本法庭也收到了关于被囚者在被消灭以前或以后的处理的证据。证据表明,在杀死以前,被害妇女的P20头发被剪了下来,运到德国去作制造垫子之用。被囚者的衣服、**和贵重物品也被搜去,并送至相应的机构去处理。消灭以后,金牙和补牙的金
料从尸体的头部取出,送至德国银行。”“尸体焚毁以后,灰烬用做肥料;在某些情形下,曾经试图利用被害人身体上的脂肪作为商业上制造肥皂的原料。此外,还有特别的小队旅行欧洲各地,寻觅犹太人,以便加以‘*后解决’。德国派遣代表团到当时被它奴役的**,如匈牙利和保加利亚,安排运送犹太人到消灭营的事情。现在已经知道,到。1944年底,从匈牙利运出的40万名犹太人在奥斯威卒被杀害。也有证据证明,从罗马尼亚的一部分地区搜出了ll万名犹太人,以便把他们‘干掉’。经希特勒指定负责这一计划的阿道夫·埃希曼估计,奉行这种政策的结果,被杀死的犹太人有600万,其中有400万是在消灭人的机构中被弄死的。”
这种骇人听闻的灭种性的暴行是任何战争法规和惯例所没有规定的,因此,我们只好叫它做“违反人道罪”。违反人道罪之所以别于普通的战争罪,是在于后者为各种公约所表达的国际法则与规范所禁止,而前者则为起码的人道观念和精神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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