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在《刑法讲义总论》(第四版补订版)的基础上全面修订而成的。当初是准备作为第五版出版的,但*终还是改为了新版。作者对于刑法的一些基本考虑并没有什么变化,但是,自1986年本书的**版出版以来,刑法学的理论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这些变化,对作者的刑法观点重新全面梳理,这就是作者劲头十足地作为《新版》执笔的理由。
当今的刑法学,大而言之,可以分为两种流派。一种流派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生命或者财产这种生活利益或者法益,犯罪或者刑罚只有在能够保护该种法益的限度之内,才具有意义和存在理由。作者将其称为实质的犯罪论。另一种流派认为,刑法的作用不仅在于保护法益,通过保护法益来维持社会秩序才是刑法的目的之所在。根据这种见解,尽管保护法益也重要,但由于刑罚是残酷的制裁手段,为了不侵犯国民的自由和人权,事先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什么是犯罪,只能将在形式上符合该种规定的行为作为处罚对象。只有将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相协调的刑事司法才能获得国民的信赖,也才能对维护社会秩序做出贡献。作者将这种见解称为形式的犯罪论。
本书的初版问世以来,作者就尝试从形式的犯罪论的立场出发,将刑法体系化。从1996年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