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摘
本瑕疵是由于承兑人、出票人疏忽或不严密填写票面有关要素而引起的
。在实际的票据流通中,缺少、漏记记载事项,是常能见到的现象。缺漏后
的票据是否还能流通、贴现,在这个案例中已有比较一致的意见,即本张票
据在转让中商业银行还是可以接受并承办贴现的。承兑行有可能是默许,认
为这不是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也有可能是试探,看看由于这一疏漏,将在
票据流通过程中产生什么样的情况。从这个瑕疵样例中应引起注意的是两个
问题:其一,票据权利是否受到影响;其二,持票人将怎样转让这张票据,
收受人应怎样接受这张票据。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要式证券,是指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具备法定
的形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证券。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
种。这些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的特征,票据的记载事项、作成格式、记载方
式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相
关事项,都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的无效。因此,要明确上述两
个问题,应研究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有关规定,以及实务操作中各银行可
能产生的不同态度。
一、承兑的规则与效力
1.关于承兑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行为,本票和支票都不存在承兑问题,承兑制度仅适
用于汇票。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一定的事项,
以表示其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付款人付款的
委付证券,但是出票行为生效并不使付款人成为汇票上的债务人必须承担付
款责任。这就需要设立一种使付款人表示愿意承担付款责任的制度,使收款
人或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落实,这种制度就是汇票的承兑制度。
2.承兑的规则
承兑的程序包括两个基本方面:持票人的提示承兑和付款人的承兑或拒
绝承兑。付款人决定承兑的,应当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记载方
式在汇票上作成承兑。《票据法》规定承兑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承兑”字
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前两项为**应记载事项,欠缺记载的,承兑
无效。承兑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承兑仍然有效。承兑记载的
位置应在汇票的正面,不得记载在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商业汇票具有信用货币性质,经过商业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更具有这一
特性,中国人民银行从奉行稳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