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广泛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故而在诉讼中必然被广泛的采用,特别是由于计算机和数字化技术的推广运用,音像资料和电子证据逐渐成为某些案件的必要证据,有些情况下,在无法取得和举出电子数据的情况下,诉讼就无法正常进行。另外,由于视听资料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点,使得其在诉讼中具有较为特殊的证明力。
一、视听资料所记录的信息客观、准确、可靠
视听资料所记录的信息,通常都是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比较客观、准确、可靠,在诉讼中运用这类资料,可以提供准确的信息,使案情事实迅速得到证明。其中某些视听资料,有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
二、视听资料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过程直观、形象、具体
大多数证据是以语言、手势、文字的方式再现、保存在人意识中和记忆中的案件事实的信息,因而这种信息反映方式,不能给人以直观感觉和形象反映。视听资料通过运用一系列高科技手段,再现与案件有关的��象和声迹,可以使人对其产生直观感觉。例如,关于事情经过的录像,能够准确反映事情发生的经过、当事人当时的动作、声音和说过的话,能够把案件的实际情况直观、具体地在再现在人们面前。
三、视听资料的证明过程简单
视听资料是将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记录下的有关案件事实的原始材料,再以*先进的科技设备如录音机、录像机、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各种高科技设备等装置,把对案件事实的记载与反映进行重现,其间无须通过任何其他中间程序,因而证明过程简便。同其他传统的各种证据相比,它在记录、储存和反映案件事实过程中,受各种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失真的可能性较小。 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它虽然属于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则,但是与诉讼的实体问题直接相关,对于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与提高审判效率意义重大。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围绕着证据进行的,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证明活动已经成为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环节。民事证据法律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制度,其内容丰富,涉及面广,一些具体制度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很强,需要有完善的立法和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加以规范。但是,由于我国民事证据法律制度深受苏联证据立法的影响,无论是与大陆法系**,还是与英美法系**的民事证据法律制度之间都存在较大差异,并且法律法规对民事证据的规定内容较少,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则。因此,针对民事审判工作中在证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国长期以来都是采用司法解释的做法,对民事诉讼规则作出补充规定,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近年来,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于民事证据的立法问题都给予了足够的关注和重视,经过几次全国性的民事证据立法研讨会的探讨和争论后,认为有必要制定单独的民事证据法,已经成为业内人士的共识。2001年12月21日,*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在总结我国多年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实践的经验基础上,借鉴国外民事证据立法的先进学说和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民事证据运用规则作出的比较完善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与实施,确立了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律和发展趋势,为我国民事证据的立法模式指出了明确的方向,对于制定我国民事证据法和实现民事审判活动中的司法公正与提高审判效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促进作用。因此,本书在有关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若干章节中,着重体现了该规定中的具体制度和规范,并据此展开论述。
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以及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关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和突破,必将带动和促进理论界对于民事证据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学术研究与探讨,并将现有的研究成果加以归纳总结。民事证据法学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亚学科体系,其理论的系统化、内容的丰富性以及相关制度的具体化,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的完善和发展颇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