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税务登记实务
**节 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实务
为明确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征纳关系及征纳事项,通过税务登记的法定手续来确立两者的关系,税务登记的范围涉及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另一方面为特定税种和纳税事项的税务登记,将在下节阐述。
一、开业税务登记实务
开业税务登记又称设立税务登记,开业税务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设立后正式开业前为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的一种法定手续,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1.开业税务登记范围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这里所称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各种类型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及其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2)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所指个体工商户,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
(3)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这里所说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隶属于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或依法批准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
(4)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非从事生产经营是指不以经营为目的,但临时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须依法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注意: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仅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可不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由于其纳税人构成的特殊性和普遍性,是否对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进行税务登记,还需要进行具体的研究和论证,为此,《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专门做出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规定。在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中,规定税务机关建立高收人人群的**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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