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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台湾法律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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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台湾法律实务问答

  • 作者:邓建国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03690082
  • 出版日期:2009年01月01日
  • 页数:261
  • 定价:¥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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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社
    • ISBN
      9787503690082
    • 作者
    • 页数
      261
    • 出版时间
      2009年01月01日
    • 定价
      ¥42.00
    • 所属分类
    内容提要
    国民党候选人马英九在2008年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中的胜利昭示着台湾地区的政策将会有很大改变。马英九多次表示要加强两岸经贸联系,呼吁大陆投资者赴台投资。马英九接受《纽约时报》采访时表示:“我认为,如果我们能继续与他们对谈以达到经济关系正常化,我相信和平氛围的感受会增长,这就是我们所期待的。”《纽约时报》的报道认为,“马英九的政策是藉着与大陆关系的加温来强化台湾的经济”,事实上台湾地区目前已成为中国大陆*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其中台湾的制造业对于大陆企业的投资已经超过1000亿美元。台湾当局同样期望两岸关系缓和能吸引大陆投资者赴台投资,拉动台湾经济的发展。
    文章节选
    **编 公司法
    四、关于有限公司的资本台湾地区“公司法"是如何规定的?
    台湾地区“公司法”主要在三个方面对有限公司的资本进行了规定。
    (一)资本缴纳规定
    公司资本总额,应由各股东全部缴足,不得分期缴款或向外招募。有限公司的*低资本总额,由“**主管机关”以命令确定(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00条)。
    (二)增资规定
    公司增资,应经股东过半数同意。但股东虽同意增资,仍无按原出资数比例出资的义务。前项不同意增资的股东,对章程因增资修正部分,视为同意。有**项但书情形时,可以经全体股东同意,由新股东参加。公司可以经全体股东同意减资或变更其组织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06条)。
    (三)转让规定
    股东未经其他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不可以以其出资的全部或一部转让于他人。前项转让,不同意的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如不承受,视为同意转让,并同意修改章程有关股东及其出���额事项。公司董事未经其他全体股东同意,不可以以其出资的全部或一部转让于他人。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将股东的出资转让于他人时,应通知公司及全体其他股东,于20日内依**项或第三项方式指定受让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的受让人不依同一条件受让时视为同意转让,并同意修改章程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事项(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11条)。
    ……
    目录


    前言
    **编 公司法
    一、台湾地区公司种类有哪些?
    二、公司转投资有无限制?公司违法转投资的效力如何?
    三、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
    四、关于有限公司的资本台湾地区“公司法”是如何规定的?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三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六、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有哪些?
    七、台湾地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如何?
    八、台湾地区对于股份的转让有哪些限制?
    九、在哪些情形下,公司可以合法取得自己的股份?公司违法取得自
    己股份的效力如何?
    十、台湾地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事项有哪些?
    十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有何限制?
    十二、台湾地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会的召集是如何规定的?
    十三、台湾地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何?
    十四、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债的发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十五、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发行新股?
    十六、台湾地区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是如何规定的?’
    十七、如何办理公司重整?
    十八、何谓关系企业?台湾地区对其有何规定?
    第二编 房地产法
    一、台湾地区“都市计画法”对重大投资开发、私人或团体投资都有哪些规定?
    二、台湾省、台北市和高雄市都市土地使用是如何分区的?
    三、除了上述省市的分区外,非都市土地使用是如何分区的?
    四、台湾地区“建筑法”对建筑方面有哪些一般规定?
    五、在建筑许可方面,台湾地区“建筑法”有哪些主要规定?
    六、台北市、高雄市、台北县和台中市对建筑期限有什么具体规定?
    七、在台湾地区,对建筑面积和法定空地有哪些规定?
    八、台湾省、台北市、高雄市和非都市土地对建蔽率是如何规定的?
    九、台湾省、台北县、台北市、高雄市和非都市土地的***是如何规定的?
    十、台湾地区“建筑法”对建筑基地和建筑界限是如何规定的?
    十一、在施工管理上,台湾地区的“建筑法”是如何规定的?
    十二、台湾地区“建筑法”对建筑工程的使用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十三、台湾地区“建筑法”对拆除是如何管理的?
    十四、台湾地区“营造业法”对营造业的术语、主管机关和营造业许可变更及撤销等事项是如何规定的?
    十五、台湾地区“营造业法”对营造业的资本额、分类、设立条件和许可是如何规定的?
    十六、台湾地区“营造业法”在承揽合同和人员的设置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第三编 债
    一、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二、台湾地区“意思实现”是什么意思?“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三、何谓悬赏广告?有何具体规定?
    四、何谓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在台湾地区“民 法”中有何具体规定?
    五、投资者在台湾地区可能遇到的侵权赔偿责任有哪些?
    六、台湾地区“法律”上解除契约的原因一般有哪些?解除权如何具体行使?
    七、台湾地区关于债权的保全是如何规定的?
    八、台湾地区“民法”对于缔约过失是如何规定的?
    ……
    第四编 劳资就业
    第五编 知识产权
    第六编 证券期货法
    第七编 海商、保险、票据
    第八编 税法及其稽征法
    第九编 消费者保护
    参考书目
    编辑推荐语
    这两本书用语平实,论述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达到了实用性和法学理论探讨韵恰当平衡,使得读者在了解法律实务操作流程的同时能够体会到法律本身的逻辑美感。对读者来说,读一本好书,就是结识一位好朋友。相信这两本书必定会让每一位读到的人有所悟、有收获!
    ——江平
    江平,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终身教授,我国民商法学的主要奠基人之一。
    邓建国兄真知卓见,本系列书籍讲解案例、分析理论,深入浅出,非但指出闻题之所在,**的分析问题,*重要的能准确地提出解决问题之道,应是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之产业界、学界、商界,甚至是政府部门值得研读!一书在手,诚如良师益友随身在旁。
    ——赖来焜
    赖来焜,台湾玄奘大学法律学院院长,中国(大陆)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国际司法领域造诣颇深。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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