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公司法
四、关于有限公司的资本台湾地区“公司法"是如何规定的?
台湾地区“公司法”主要在三个方面对有限公司的资本进行了规定。
(一)资本缴纳规定
公司资本总额,应由各股东全部缴足,不得分期缴款或向外招募。有限公司的*低资本总额,由“**主管机关”以命令确定(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00条)。
(二)增资规定
公司增资,应经股东过半数同意。但股东虽同意增资,仍无按原出资数比例出资的义务。前项不同意增资的股东,对章程因增资修正部分,视为同意。有**项但书情形时,可以经全体股东同意,由新股东参加。公司可以经全体股东同意减资或变更其组织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06条)。
(三)转让规定
股东未经其他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不可以以其出资的全部或一部转让于他人。前项转让,不同意的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如不承受,视为同意转让,并同意修改章程有关股东及其出���额事项。公司董事未经其他全体股东同意,不可以以其出资的全部或一部转让于他人。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将股东的出资转让于他人时,应通知公司及全体其他股东,于20日内依**项或第三项方式指定受让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的受让人不依同一条件受让时视为同意转让,并同意修改章程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事项(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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