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法是规范**调节经济之法
**调节市场,其目的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但是,良好的动机不一定能够带来美好的结果。一方面,正如市场不是**的一样,**也不是**的,**调节也可能失灵;另一方面,**权力可能被滥用,从而破坏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损害市场主体的利益。因此,**调节必须法治化,通过法律授予、限定**调节经济的权力,并对这种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以保证**调节权的正当行使,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本案中郑州市政府对馒头市场进行监管是必要的,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其成立馒头办的正当理由。从常识上理解,是没有这个必要,正如有的馒头生产者所说:“各个部门都有,工商有工商,卫生有卫生,防疫有防疫,又成立个馒头办,他们管的是啥呀?”并且,馒头是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大众食品,虽然馒头有优劣之分,但市场上的大米、食油、火腿等同样也有优劣之分,政府既然管馒头要成立馒头办,那么管大米、管食用油,管火腿等是不是也得成立“大米办”、“食用油办”、“火腿办”?等等。
从法理上分析,郑州市政府为了规范馒头市场,成立了“馒头办”,为了给馒头办的执法行为提供依据,颁布了《郑州市馒头生产销售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是规范馒头市场之法,从性质上看,属于经济法;从效力等级上来说,属于行政规章。不过,该行政规章属于越权的行政规章。**,郑州市政府没有权力设立具有市场监管权的馒头办,也就是说,馒头办是一个非法机构。**经济调节机构的设置,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市场监管权是一种公权力,该类权力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公权力机构来行使,我国也依法建立了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等行使市场监管权的机构,这些机构在郑州市都依法设立。第二,馒头办对馒头市场准入的管理没有法律依据。**对某些产品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我国2002年颁布了《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能在法律之外设置行政许可。郑州市政府对馒头生产的许可证管理发生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前,虽然不能依照该法的规定去进行评价,但是,其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进行管理,如前所述,是没有必要的,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角色定位不相吻合,其通过颁发《馒头定点生产许可证》的方式向经营者收取费用,谋取利益,更是行政权力滥用的典型表现。 经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在教学中辅以案例和材料,一方面有利于直观地展示教学内容,加深学生对教材的理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此,我们编写了这本《经济法:案例与材料分析》,该书作为漆多俊教授主编的“十一五”规划教材《经济法学》的辅助教材,为此,章节的安排与主教材《经济法学》完全一致。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本书并不依附该教材,经济法研习者完全可以单独使用本书。
本书在案例和材料的选取方面,大大突破了传统法学案例的局限,除了选择一些权益争讼案件外,还对一些社会事件、历史事件乃至学术界的不同学术观点也予以分析,力图能够全面地反映和展现经济法的重要制度和经济法学的主要知识点,引导学生做更深入的思考。希望这种尝试能够带给读者耳目一新的感觉,对于经济法的学习大有裨益。
本书由福建师范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安徽财经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的经济法学者合作编写。撰稿人及撰写分工为:
**章:王红霞
第二章:王新红、李春雨
第三章:王新红
第四章:李胜利
第五章:王新红、董彦峰
第六章:张德峰
第七章:郑艳馨
第八章:饶勇
第九章:王新红
第十章:王红霞
第十一章:张德峰
第十二章:李胜利
第十三章:王新红、常燕亭
第十四章:王新红
第十五章:张德峰
第十六章:王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