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财产法的法理基础
第四节 功利主义:传统理论
一、内容
功利主义理论视财产为“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至今为止,这是美国财产法中占统治地位的理论。根据这一理论,私有财产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全体公民的整体幸福或者“功利”的*大化。因此,财产权利的分配与界定,是按照*有利于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方式进行的。正如新泽西州*高法院在州诉沙克案中所论述的,“财产权利服务于人类的价值,因符合这一价值而得到承认,并受这一价值的限制。”
功利主义的现代之父是18世纪的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对边沁而言,财产权利不是起源于道德或者自然正义,而是起源于人类的发明创造。他认为,人类只是把财产权利作为一种促进社会功利的约定而加以确认。他主张“财产与法律共生共灭。没有法律,就没有财产;取消法律,财产就不存在。”在制定财产法时,立法者的作用就是实施“对社会幸福而言*本质的东西”;违反这一点,所制定的就是恶法。
假定渔民A抓住了一条野生鱼。根据功利主义理论,社会确认A拥有该鱼,是因为这样可以促进整体的社会幸福。一般而言,渔民们可以从捕鱼中获得快乐,通过食用他们捕获的鱼而维持生活。因此,社会确认捕获鱼的渔民享有鱼的所有权。也许捕鱼会使得A脾气变坏或者甚至变疯,但造成A个人状况的事实与该理论无关。A的财产权利源自于适用于全体公民的一般规则。反之,为了保护濒危物种不受过度捕鱼的伤害,从而保证渔民的后代有鱼可捕,人类幸福可要求社会限制或者禁止捕鱼活动。
这一分析同样适用于我们所假设的麦田金地。法律确认农民P是金地的所有人,是因为这一结果*有利于促进全社会的幸福,而不是因为P拥有任何自然或者道德权利。这怎么解释呢?一般而言,确认土地上的私有财产权利对全社会都有好处。没有私有财产权利,农民一般无法阻止侵入者收割其作物;在这种情形下,农民就不会投资时间、**和精力生产供应社会所需要的小麦。因此,财产权利可以给农民提供投资保障;有了这一保障,他们就愿意种植小麦以满足社会的需要。而且一般而言,农民可以从拥有、耕作土地的活动中获取个体的满足和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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