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中国增值税转型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及其政策影响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一种,理论上是对企业新创造的增值部分征税.,而不对购进的价值征税,中国2009年之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则不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而造成重复征税,增值税转型就是把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本内容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全国范围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与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内蒙古和四川汶川的转型试点相比,转型改革更为彻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购进原材料一样,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和所有行业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三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实行增量抵扣,而是实行彻底的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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