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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与配套4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解与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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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与配套4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解与配套

  •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10649
  • 出版日期:2009年03月01日
  • 页数:254
  • 定价:¥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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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干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
    文章节选
    **编 总则
    **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 【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注解
    罪刑法定是指对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犯罪以及是否给予刑罚处罚、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都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则。该原则的形式要求:(1)刑法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2)禁止**不定期刑,但允许采用相对不定期刑;(3)禁止类推适用;(4)禁止重法有溯及力。实质要求:(1)刑法规范的明确性;(2)刑罚的合理性。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注解
    罪责刑相适应是指刑罚给予的处罚不仅要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而且要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的大小,把握罪行和犯罪各个方面的因素,确定刑事责任的程度,适用轻重相应的刑罚。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编 总则
    **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 犯 罪
    **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死 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 件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 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 **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 重伤
    第九十六条 违反**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 分则
    **章 危害****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配套法规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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