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与开发
记一次征地事件
漆侠写《宋代经济史》,为了证明封建官僚对劳动人民剥削压迫之惨重,专门讲了一案例:说是宋理宗绍定三年,时任某府某县一把手的陆子遹陆知县,征用农民土地六千亩,然后按每亩一万文的价格,出让给开发商。征用土地要补偿.陆知县定的补偿标准,每亩只补五百文,和出让价格比相差二十倍。失地农民当然不干,去找陆知县讲理,陆知县不接待,他们就上访,告到宰相史弥远那里。史宰相先是大骂地方官胡闹,把好好的政策念歪了,然后当着大家的面,给陆知县写了封信,让他改正错误,秉公办理,*后一一握手,送大伙回去。这些上访者高高兴兴回到家,等到的却不是合理的土地补偿,而是陆知县带来的捕快和弓手,所有上访的,以及在下面起哄的,都被点了名,牵了牛,拆了屋,烧了房,和父母兄弟老婆孩子一起,进了学习班,用大粪灌了个溜够。从学习班出来,还有人纳闷,不明白史宰相的亲笔信为啥不顶用,一打听才知道,原来人家史宰��就是买地的开发商。这回彻底服了,乖乖地交出地契,乖乖地在协议书上签字。至于补偿,原先是有的,大家偏要闹,把陆知县惹火了,一分钱也没给。
史弥远大家都知道,南宋有名的奸相。南宋绝大多数**干部对买地都有强烈的爱好,史宰相作为**干部之首,买地也算合乎情理。那个陆子通陆知县,《宋史》无传,本人名气不大,他爸爸却是赫赫有名的陆放翁。不过这厮征地不给钱,还下狠手治老百姓,丢了他爹的脸。所以跟他同时代的诗人刘宰骂道:“放翁自有闲田地,何不归家理故书?”另一个词人魏了翁也骂,说他“巧取豪夺,大伤阴德,亏负乃父多矣”。
但“阴德”这玩意儿是虚的,史弥远不怕别人给他戴“奸相”帽子,陆子通也不怕“亏负乃父”。在上述案例中,通过这次土地征用,史宰相和陆知县都捞了不少好处。还记得绍定元年,史弥远在临安城郊买地二十五亩,支付价款二百万文,每亩花了八万;这回从陆知县手里买地,每亩只花一万,总共六千亩地,一下子省了四个亿。而陆子通按每亩一万出让土地,补偿款是零,又不用什么三通一平,六千亩地卖六千万,完全是白赚。这六千万,本级财政存一点,上级主管送一点,再给办学习班的县尉、捕头们分一点,剩下的,当然要塞陆知县腰包的啦。这只是从经济上计算,还有政治上的好处:陆知县让史宰相省下四个亿,又用雷厉风行的手段平息了上访事件,史宰相会忘了他吗?当时三年一大计,五年一迁转,大计就是考核,迁转就是换届,不管考核还是换届,史宰相都会关照一下吏部:“那个谁,精明干练,很有魄力,放翁家的千里驹嘛,回头你们研究一下。”陆知县还不嗖嗖地往上窜?
当然,陆知县取得这些好处,并非完全没有风险。按照大宋律条,官府征用私田而不给补偿,或者补偿低于市价,属于“在官侵夺私田”罪,侵夺一亩以内,受杖六十;超过一亩,受杖七十;三亩以上,杖一百;超过五亩,徒一年半。“杖”是往屁股上抡板子,“徒”就是劳改,陆子通强征民田六千亩。抡板子能把他屁股打烂,劳改能让他把牢底坐穿,真要有人告到刑部,风险还是蛮大的。但律条是律条,现实生活是现实生活,他老兄办上几期学习班,哪个皮痒的敢上访?即使上访了,还有史宰相撑腰呢,刑部官员敢定罪.不要前程了他。
卢梭说过,每个官员身上都有三种意志,一种是人民的意志,一种是上级的意志,一种是他自己的意志。陆子通身上也有这三种意志。我查南宋方志,发现此人刚做官时,“兴办学校,习行礼仪,习俗顿革,民赖以安”,兢兢业业做了不少好事。为什么后来变坏了呢?我能给出的解释是:陆子遹刚开始还是生手,以为上有朝廷,下有百姓,人人都能监督他,如果做好官,朝廷提拔,百姓拥护;如果做坏官,朝廷处罚,百姓检举。所以还是做好官更好。换言之,他必须服从上级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才能达成他自己的意志。可是做到后来,终于明白上级的意志跟他是否清正廉明并没有必然联系;至于人民的意志,百姓们人数虽多,却不掌握选票,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既然这两种意志都不用服从,那么他自己的意志就蹦出来了,升官还是发财,招数多着呐。
为了避免官员们只服从他自己的意志,卢梭设计了一套双重监督系统,在这套系统里,仅凭上级考察不作数,一个官员的前程还决定于老百姓的选票。无论西方世界还是我们这儿,这套系统都在使着,尽管使用效果各有差别,但像征地不给钱这样的荒唐事儿毕竟不多了。可是您得明白,陆子通活在南宋,拉他进双重监督系统是不现实的。设身处地替那些失地农民想一想,他们只有一个办法好使:多打通几条“言路”,也就是现在说的“信息披露渠道”。姑且想像一下吧,南宋农民又是上访又是找媒体,南边大理、北边大金、东边高丽、西边西夏,海外的记者都齐了,如此这番一曝光,史弥远想捂也捂不住,为了照顾形象,也得把陆子通关进去。
元丰六年的拆迁补偿
北宋九朝,一百六十余年,在首都东京汴梁,先后实施过这么几个大项目:雍熙二年九月,宋太宗改建楚**;景德四年八月,宋真宗建造凯旋亭;景佑二年十月,宋仁宗为百官新建住房;元丰五年腊月,宋神宗为列祖营造神殿;元丰六年正月,杨景扩建内城;崇宁五年二月,蔡京扩建外城。
这些工程,动作都不小,有的要拆迁民宅,有的要占用耕地,按理说,政府得掏掏腰包,给被拆迁、被占用的权利人一些补偿才对。但是很奇怪,除元丰六年扩建内城那回还像模像样地提到拆迁补偿之外,别的工程在预算里根本就没这一项。举例言之,雍熙二年,宋太宗改建楚**时,共迁出机关三处和居民六户,没给人家一分钱的安置费;景德四年,宋真宗建造凯旋亭时,在开封以西、洛阳以东,绵延占地数百顷,大部分是农田,也没给人家一分钱的补偿费。
当然,象征性的补偿还是有的,通常是在另一处地方,指一片空地,让拆迁户自己去盖房子,同时减免物业税若干年;以及从官田里划出等量的耕地来,交给土地被征的农民,作为口分田,同时减免农业税若干年。这种补偿,现在叫作“实物安置”。实物安置并不是不好,只是当时的安置办法很难保证拆迁户生活水准不下降。这一点,也不用拆迁户喊冤,**领导自己就清楚。譬如宋太宗,他几次想扩建宫城,一见图纸就憋住了,说:“内城偏隘,诚合开展,拆动居人,朕又不忍。”意思是说他很仁爱,尽管内城很小,早该扩建了,他却一直不扩建,因为不忍心看着老百姓搬家。其实假如补偿到位,拆迁户高兴还来不及呢,也犯不着让他“不忍”。
拆迁户高兴的时候,应该是在元丰六年,也就是公元1083年。在汶一年,王安石的追随者,开封府推官祖无颇,起草了中国**部拆迁补偿条例,并且很幸运地获得了宋神宗的签字批准。根据条例规定,政府有责任对拆迁户进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如果是实物安置,由京城兵马司测量待拆住宅,由户部和左藏库拨款,由将作监在别处建造同等面积的住所,供拆迁户居住;如果是货币补偿,由提举京城所(元丰改制时新设的防务机构)对待拆住宅进行估价,取房契上的原价和房屋的时值,折中作为补偿标准,由户部和左藏库出资补偿。
这年六月,开封府拆迁户一百二十家,获得补偿“二万六百缗”,平均每户能领一百七十一一贯,按购买力折算,合人民币四万八千元。钱不算多,但我猜那些拆迁户已经很高兴了,毕竟跟以前相比,这是一个大进步。
宋朝的环评
盖新房也好,拆旧房也罢,都会有噪音,有灰尘,有废弃物,都会对附近的地形、水质、生物种群、文化环境和人类生活造成一些影响。
而且这些影响不只今天才有。
欧阳修有诗:“碧瓦照日生青烟,谁家高楼当道边。昨日丁丁斤且斫,今朝朱栏横翠幕。”欧阳修生在北宋,那个时代没有推土机、搅拌机、挖掘机、升降机,人们盖房只用斧子锯子凿子锤子,但还是免不了发出“丁丁”的噪音。假如欧阳修不是路过,而是住在附近,这持续不停的斧凿声必会使他心烦意乱,坐立不安,既填不出好词,也吟不出好诗。
陆游有日记:“陂泽惟近时*多废,吾乡镜湖三百里,为人侵耕几尽。阆州南池亦数百里,今为平陆。……成都摩诃池,嘉州石堂溪之类,盖不足道。”这段话写于南宋,当时的农业生产和住宅建设已经足以让湖泊消失,让河流改道,让昔日沧海变桑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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