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税法概述
1.3 税收立法与实施
1.3.1 祝收立法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我国税收法律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在现行税法中,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都是税收法律。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机关制定税收法规、规章的法律依据。其他各级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宪法和税收法律相抵触。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授权立法与制定行政法规不同。国务院经授权立法所制定的规定或条例等,具有**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它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在立法程序上还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我国现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暂行条例就属于国务院经授权立法制定的。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和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在全国范围内是普遍适用的。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国务院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都是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我国在税收立法上坚持“统一税法”的原则,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税收地方法规是有限制的,即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的授权行事。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基础上,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自定税收地方性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