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中国银行业概况
考点分析
**节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的**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PBC)成立于1948年。在1948年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同时承担着**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及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的职能。自1984年1月1日���,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银行的职能,所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职能移交至新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由新设立的银监会行使。
一、职能
2003年12月27日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止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二、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问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的**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二节 金融监管机构
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历史沿革与监管对象
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CBRC),成立于2003年4月。2003年12月27 1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该修正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二)监督职责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的具体职责是: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0)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1)发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2)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13)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14)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5)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16)负责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监管理念、目标和标准
银监会自成立以来,为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化解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银行监管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其中,*为突出的是提出了新的监管理念,确立了明确的监管目标,并提出了良好监管的标准。
(1)监管理念。在总结国内外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提出了银行业监管的新理念:①“管风险”,即坚持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内容,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风险进行跟踪监控,对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置;②“管法人”,即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金融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并通过法人实施对整个系统的风险控制;③“管内控”,即坚持促进银行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注重构建风险的内部防线;④“提高透明度”,即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通过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2)监管目标。监管目标是监管者追求的*终效果或*终状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在此基础上,银监会结合国内外银行业监管经验,提出了4个具体监管目标:①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②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强市场信心。③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强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四个目标共同构成我国银行监管目标的有机体系。
(3)监管标准。为规范监管行为,检验监管工作成效,在总结国内外银行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成立之初,提出了良好监管的六条标准,包括:①能够促进金融的稳定,同时又促进金融的创新。②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能力。③各类监管权威做到科学合理,监管者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④为金融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创造环境和条件,并且维护这种有序的竞争,反对无序竞争。⑤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两方面都应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⑥**、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4)监管措施。监管措施主要有市场准人、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谈话、信息披露监管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机构、业务和**管理人员。机构准入是指批准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业务准人是指批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以及开办新的产品和服务,**管理人员准人是指对金融机构董事及**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核准。
非现场监管是指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通过收集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相关数据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研究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的总体状况、风险管理状况以及合规情况等,发现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稳健性进行评价。
现场检查是指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监管人员通过实施查阅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账表、文件、档案等各种资料和座谈询问等方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性和合规性进行分析、检查、评价和处理的一种监管手段。
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信息披露监管是指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