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
1.2 台湾地区税收概况
台湾地区2006年的各项税捐为16008.04亿元新台币,比2005年的15673.96亿元新台币增长了2.1%,其中所得税收人为6462.18亿元新台币,营业税收人(含加值型营业税)为2369.31亿元新台币。2007年1~4月实现各项税捐为3918.85亿元新台币,其中所得税收人为939.5亿元新台币,营业税收入(含加值型营业税)为746.41亿元新台币。在各项税捐中,“国税”约占3/4,地方税捐约占1/4。台湾地区税收宣传的主要口号是:“诚实纳税、造福社会”;“支持公平税制,税福别人也税福自己”。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台湾地区在职的税务与关务人员有19080名。
台湾地区税收收入的年增长率,2004年为10.7%,2005年为13%,2006年为2.1%,2007年1-5月份为11.7%。
台湾地区税收收入占GDP的百分比,2004年为12.5%,2005年为13.7%,2006年为13.5%。
1.2.1 组织机构的沿革
(一) “国税”和地税的稽征机构
1945年日本战败后,台湾地区由国民党军队接收并成立台湾地区行政长官公署,由陈仪担任行政长官。此后一直到1949年年底,台湾地区的各项行政业务已经陆续由大陆来台湾的公务员接管。严家淦曾经在这段期间担任台湾省的财政厅长,由台湾省财政厅直接指挥各县市的税捐处征收所有的内地税。
1949年以后,台湾地区的各项公营事业(如电力公司、石油公司等)直接归属台湾当局的“经济部”领导。而台湾省“财政厅”所掌管的七家省属银行,以及各县市的税捐稽征处,仍然属于台湾省“财政厅”领导。在税务方面,台湾“财政部”主管税制(也就是税收规定),全部的税政(含稽征)由台湾省财政厅负责。按照财政收支划分的有关规定,内地税分为“国税”和地方税(由省、市税和县、市税组成)。1967年6月以行政命令的形式,规定台湾省各县市中的“国税”一律由各县市的税捐稽征处代征。1967年7月1日以后,台北市改为“院辖市”,成立了台北市“国税局”,负责“国税”的征收;而台北市的地方税则由台北市的税捐稽征处负责征收。因此,在1967年7月份以后,出现了台湾“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台北市税捐稽征处、台湾省各县市税捐稽征处等三个互不统属的稽征体制。
1970年3月,台湾“财政部”成立了直属稽核组。1979年7月1日,高雄市改为“院辖市”,成立了高雄市“国税局”,负责“国税”的征收;高雄市的地方税则由高雄市税捐稽征处负责征收。台湾地区在1992年7月1日又成立了台湾省北区、中区和南区“国税局”,同年9月1日各县、市“国税”分局与稽征所正式接管了原来由各县市税捐稽征处代征的“国税”,而地方税的征收则仍然由各县市的税捐稽征处负责。
台湾地区的北区、中区、南区“国税局”一般设“局长”、副“局长”、主任秘书各一人,机关设审查一科、审查二科、审查三科、审查四科、稽核科、征收科、法务一科、法务二科、资讯科、电子作业科等十科及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监察室等五室,基层的征收单位为各分局、稽征所及服务处。
各分局设有分局长、秘书、督导各一人,下设**、二、三、四课以及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等,各课室设置课长或者主任一人。
各个稽征所设置主任一人,根据其规模设有督导一人,审核员若干名,下设**、二、三、四股。
(二) “赋税署”
台湾地区主管税务的机构是“赋税署”。早在大陆时期,台湾主管内地税捐的部门,分设有“国税署”、“田粮署”和“地方财政司”等三个单位。1950年5月,台湾“行政院”颁布了精简机构方案,将上述单位合并改组成“赋税署”。
1970年,鉴于台湾地区工商业发展迅速,赋税业务也日益庞杂,将地方财政的业务划归台湾“财政部国库署”主办、将粮政业务划归“粮盐司”主办。从此以后,台湾“赋税署”负责的就全部是各项赋税的业务了。1976年9月1日,台湾“行政院”核定了“赋税署”货物税评价委员会组织规程,并设置了货物税评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台湾“赋税署”的“署长”兼任,掌管货物税完税价格的评定事项。
1981年2月,台湾当局公布修订后的“财政部”组织条例,并且据此在1982年制定了台湾“赋税署”组织条例。根据这一条例的有关规定,“赋税署”在1983年1月1日设立,除了原有的赋税业务以外,还增加了税务稽核和监察的工作。
在“赋税署”的内部,设置“署长”一人、副“署长”二人、主任秘书一人,下设6组4室。各组设立组长和副组长各一人。人事、政风和会计室设置主任,各个组和秘书室以下分科办事。另外,在1999年7月1日精简台湾省级的机构以后,原来的台湾省税务局并入台湾“财政部”的中部办公室(赋税业务)。
“赋税署”的主要工作是:各项税收规定的拟定、修改和解答;“国税”稽征业务的规划、指挥、监督和考核;地方税稽征业务的规划、督导和考核;各级税捐稽征机关稽查业务的指挥、监督和考核;重大逃漏税案件的稽核,以及各级税捐稽征机关稽核业务的监督与考核;有关赋税行政、税务资讯的规划、考核和税收教育与宣传等的推动。
各个组和各个部门的业务范围是:**组负责所得税和“国际”税收;第二组负责货物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营业税、印花税和烟酒税等;第三组负责遗产及赠与税、使用牌照税、田赋、地价税、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娱乐税和契税等;第四组负责税务风纪监察的业务;第五组(稽核组)负责逃漏税案件的稽核;第六组负责税务行政、资讯规划、税收教育和宣传等;会计室负责计划、会计和统计的事项等;人事室负责人事的管理;政风室负责风纪的工作和机密的维护;秘书室负责文稿的审核、印信典守、事务和档案的管理等;货物税评价委员会负责货物税完税价格的稽核与评定;中部办公室负责地方税稽征实务的规划、协调和指导等。
(三)税制会
1968年为了对内地税的制度做全面性的检讨工作,成立了台湾地区“赋税改革委员会”。在成立的两年时间里,由于“赋税改革委员会”对内地税制度和政策的建议与规划贡献比较多,因此,在台湾“财政部”成立了一个常设的机构——“税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台湾“财政部部长”兼任。
“税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有两个方面:一是赋税政策和制度的研究。二是税收规定(含解释和编印等)的研究与审查。具体工作有赋税政策的研究、赋税结构的分析与改进、赋税制度的研究设计、税则的修订、税收规定化的设计编印、各个**税制税法的比较研究、各个**赋税资料的收集与翻译,以及其他有关税收的重要事项等。
“税制委员会”下设四个科:
**科(又称综合科),成员约有24人,主管预算和行政业务事项,具体工作有预算的编列以及进度的追踪、施政计划的研究与考核、各项事务的管理、各项费用的拨付、各项出版物的编辑与出售、各种文书的处理、图书的管理以及参与专案研究工作与资料的收集等。
第二科(又称直接税科),成员约有6人,主要负责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土地税、房屋税、契税等直接税的研究,具体工作有转让定价问题的研究、关系企业纳税问题的研究以及来源于台湾所得的研究等。
第三科(又称间接税科),成员约有8人,主要负责现行关税、营业税、货物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使用牌照税、娱乐税等间接税的规划与研究,其中的关税是由“关政司”负责研拟规划,具体工作有例行公文的处理、年度计划的研究以及临时交办的事项等。
第四科负责税收规定的研究与审核,成员约有7人,主要负责税务函令的汇编、税收案件专案的研究以及税收的法案研究与拟定等。
(四)台湾省税务研究会
台湾省税务研究会在1991年1月份成立,属于社会团体,以台湾省行政区域为组织范围。办公的地点设在台中市北屯区北平路四段八十三号。
税务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辅导税收政策,提高全民对纳税义务的正确理解以及对税收规定的了解;建议当局对纳税稽征的合理化与公平性,增裕“国库”;建议促进实际从事税务代理工作者的地位;沟通征纳双方的见解,疏解税务的纠纷;建立税收规定的资料库,服务纳税人的查询;接受各个机关以及工商界的委托,举办税务规定、税务会计以及相关知识的讲习与研讨,充实纳税义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图书馆、报社的设置以及出版刊物的发行;其他有关规定的任务。
1.2.2 台湾地区财政收支划分
根据有关规定,台湾地区财政收支的划分、调剂和分类为:
(一)财政收入的划分
台湾地区财政收支系统的划分为:台湾当局、“直辖市”、县(县级市)、乡(镇、县辖市)。各项税收分为“国税”、“直辖市”以及县(县级市)税。各个“直辖市”、县(县级市)以及乡(镇、县辖市)根据有关规定,征收其他的税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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