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理论上的侵权制度
第二章 作为责任基础的过错
1.侵权法的理论基础
本部分的目标是解释作为赔偿个人伤害或死亡基础的法律体系——侵权法的主要特征,并且检验此种损害赔偿机制的主要理论缺陷。我们将集中讨论侵权法,因为尽管偶尔有些请求权也会依靠合同法或其他一些法定诉由,而对个人伤害或死亡的赔偿则主要是运用侵权法。法律的调整范围并不是由神圣的教条而是由法律人的执业习惯所决定。侵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处理各类社会和经济问题。这些问题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很多种类,比如以原告所受损害的类别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对自由的剥���;对个人身体或精神的侵害;对财产的侵害;非法侵入土地;对名誉权或隐私权的侵害等;对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破坏;对合同权利或营业权利的损害。还有其他一些分类标准,比如依照损害产生的原因,加害人及加害人的主观心态(包括故意、恶意、过失或无过失)等。
还有一种划分是依照原告和被告存在特定关系。比如,雇主对雇员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对使用其产品的消费者的责任;相类似的还有土地所有者对邻人的责任,道路使用者相互之间的责任等;这种分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侵权法的一个特殊部分,而且具有一定的意义(像产品责任理论的建立),但是英国的法律人对此还不是很熟悉。他们通常以原告受损利益的本质作为*基本的分类标准,并会适当考虑损害引起的原因,而加害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恶意、过失或无过错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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