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检察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中国检察制度的沿革与发展
三、中国现代检察制度的发展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检察制度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同当时的战争环境相适应,也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的检察制度。检察制度比较简单,且不健全、不稳定。
**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裁判部内部配置检察员,在*高法院内部设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检察员的职权有预审、调查案件、出庭支持公诉等。但实际上由于当时的战争环境,检察法定职权很少能落实。到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设立了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并在其中设立检察处或检察员,尚无独立的检察机构,检察机构的职权包括侦查、对案件作出裁定、搜集证据、提起公诉等,行政首长兼任检察员。当时在一些抗日根据地如山东抗日根据地建立了检察委员会,由各级参议会选举,检察官由检察委员会推选。到1942年精兵简政时期撤销了检察处和检察员。到解放战争时期,仍然没有专设检察机构,有的地��有检察员,但专职检察员很少,基本上司法行政合一。
总的来说,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检察制度既不健全也不稳定,这是由当时严峻的战争形势所决定的,没有检察制度充分发展的空间,但这种检察制度也为巩固革命政权做出了贡献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二)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开始探讨建设自己的司法制度,经过五十多年的曲折与探索,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大致可分为创建与初步发展、挫折、重建和发展三个大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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