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的病理学实体与精神感觉有关,这些被命名为各种感觉,并且包含各种快乐、痛苦和中性感觉,各种痛苦和快乐在边沁的《行为起源表》中又作了进一步的分类”。
对边沁来说“假定”意味着“不可触知的(不明白的)”、或“不可逻辑证明的”,而“仅仅从术语的使用过程中才得出推断。”“假定”对李斯特来说意味着“逻辑循环”、“事实上和逻辑证明上的错误”。李斯特说过边沁所说的痛苦和快乐是属于虚构的,而边沁从来没有那样说过。
边沁从来没有说过他使用的痛苦和快乐在生活创新意义上同小说一样是虚构的实体,假如他很近似地得出这个结论,他会发现他的理论的主要缺陷,正是这个缺陷使他和贝卡利亚的理性主义成为神话,甚至具有欺骗性,因为它们似乎不是一种幻觉。
仅有的另一种可能解释,据说是边沁所称之痛���和快乐的虚构的本性,因为他意识到它们的循环性,但是他对那些易于认真看待他的理论的人们耍了一个技巧(开了一个玩笑),正如在他之前人们对待贝卡利亚的理论一样。然而那时可以说每个哲学家乃至每一个哲学派别大多对此保持沉默。假定边沁非常认真制定他的计划并提供给外国政府实施(没有成功),然而,这不过是天方夜谭。
令人感兴趣的是,边沁揭示了他的哲学特征中的不稳定性,是因为他肇始于法律上的假定,每个法律假定,甚至我们所见之无罪推定的本质都是事实之外的政策和合目的性。 我满怀友好的期待与热忱的感激,将此书呈献给中国的刑事法学者及广大学生们。在中国各地的大学就刑法基本问题作演讲时,我为那些具有深邃的思想、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及敏锐的文化意识的人们所深深震撼着、感染着,正是这些人在努力推动着这个拥有数千年灿烂文明与法制传统的古老国度的进步与发展。
在欧洲大陆,自罗马法诞生以来,人们为了防止专制统治与“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而建立起强大的、秩序井然的**并引以为自豪;而在中国,我认为,虽然人们亦求稳怕乱,但对于这种以讲究严格逻辑推理的法律诉讼作为冲突解决的工具仍心存疑虑。这二者的区别表明,在不同**中,**与法律的关系亦各有千秋。但是,所有**无一例外都是社会权力的垄断者,其首要行为都是禁止人们实施自力救济。从起源上讲,法律仅是一种冲突解决的替代措施,它对于任何一个已明令禁止其成员以直接诉诸武力作为冲突解决之自然方法的社会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不过,一旦法律诉讼作为一种冲突解决的人为替代措施得以正式确立,那么,与原先那种以一方凭武力战胜另一方作为自然结果之冲突解决方法相比,冲突的解决反而变得复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