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绝非幸事,可能会形成“循环诉讼”,对于一个不断处于改变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是无从审理的。所以对于此处也应加以修改完善。
(三)关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传统的理论认为解决民事纠纷是人民法院的权力,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通过法律将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裁决权力授予行政机关。这种行政主体的居间裁决行为被称为行政裁决。具体而言,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以公断人的身份裁断两造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具有司法活动的特点,行政主体不是单纯地作出决定,而是解决民事纠纷,由此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三方而不是双方法律关系:作出裁决的行政主体、民事纠纷的双方主体。由于行政裁决是行政行为,因此具有一般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效力,民事纠纷的双方如果对行政裁决不服,当然享有救济途径以摆脱行政裁决的效力对他的支配、束缚。在一般情况下,他们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并且对行政权不拥有*终决定权的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裁决行为,但是一旦民事纠纷的双方主体对行政裁决不服,说明他们之间的民事争议依旧存在,并没有得到解决,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虽然是为了纠正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但主要目的在于使自己免受行政效力的约束,以便为自己的民事争议的*终解决创造条件。在这类诉讼中,民事争议双方始终围绕着自己的民事权利争论行政裁决的合法性,法院如果脱离了对双方主体权利义务的审查、判断,便无从判断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行政诉讼法出台之后。 *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在会见国外*高法院院长会议代表团时说,目前中国正在酝酿新的更深层次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肖扬院长的讲话表明,我国的司法改革已经深入到了体制层面。因此,对司法改革所涉及到的每一个问题都要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论证,使每一个改革措施都能够很好地回应社会的需求,这确实是需要社会各界来共同思考的一个大问题。现在,在很多地方,无论是法院系统的改革还是检察系统的改革,都很注重吸收学术理论界的观点,学术理论界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其中。这种互动现象,是一件好事情。这不仅构筑了一个畅通的对话平台,而且有利于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是一所在司法改革方面颇有影响的基层法院。近年来,该院在院长段兰玲同志的带领下,依照*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精神,在当地党委和人大的支持下,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并获得相当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