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篇成功的博士论文,也是一本有分量的学术专著。该书的学术贡献是多方面的。
**,澄清了大量的误解。比如,作者通过追溯原始资料,澄清了“期前违约”的本义。就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期前违约规则的实际状况,也澄清了国内原本广泛存在的误解,比如所谓默示毁约、大陆法系没有期前违约规则等,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为将来学术界将这个方面的研究继续推进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第二,基本解决了期前违约规则与不安抗辩权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长期有来是一个争论的焦点,很多学者认为它们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是互相重合的,因而产生了引进期前违约规则就应当取消不安抗辩权规则或者就当坚持不安抗辩权规则面不心引进期前违约规则的争论。本书通过比较法研究和逻辑分析,说明二者在逻辑上没有关系,各自发挥不同的功能,并且都不可或缺,还进一肯说明二者可能发生的关联。这个结论是建立在深入的理论分析基础上的,具有的说服力。相信逐渐被法学界所接受。
第三,本书对于我国现行法上的期前违约 规则
的解释以及将来的法律修订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书在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几个重要**地区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之扣,提出了对期前违约规则的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