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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评论(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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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评论(第三卷)

  • 作者:方流芳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2026136
  • 出版日期:2004年01月01日
  • 页数:314
  • 定价:¥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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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同时,它又**理论性、思辨性。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在保持注重实践性、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同时,对于法律理论问题也给予特别的重视。理论联系实际,是我们历来倡导的学风,今后仍需强调。同时,学术研究本身有一个自然分工。作为学术研究的主体,学者们在确定自己的研究领域、研究方法时,各有自己的出发点和动机。法律远程研究与现实法制建设的联系,历经多重间接转换,其表现可能是千丝万缕,也可能是若隐若现。而某些课题可能与现实的法制建设没有任何联系。学者们确定自己的选题,展开自己的智慧,既可能出于完善现行法制、推进司法公正的社会责任感,也可能出于单纯的学术兴趣和执着的探究性格。后者对研究成果的价值期待,不在于其实用性,而在于其学术性。
    文章节选
    在大陆法**的现代诉讼活动中,尽管指导原则也是当事人自治原则,法院——或者说职业法官对证据的调查仍占主导地位。诉讼程序中,主要由法官直接对证人加以询问,以便形成心证,当事人采用反询问对方证人的做法并不能以常规的方式出现。询问证人、鉴定人的任务不应交由当事人或律师进行。因此,不能以未经对方当事人询问为由而反对证据的证明力。这样,在大陆法的证据规则上,传闻证据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程序规则也就并不作为一种常规的规则形态加以因循。根据我国学者的研究,对于口头传闻证据的证明力,在大陆法上存在着分歧,但占据上风的一种观点认为,如原始证人甲对乙陈述某一事实,属于一个间接事实,因乙并未直接亲身感知待证事实,但乙作为直接感知间接事实的证人,可以提供证言。而且,直接事实与��接事实,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对于心证的作用并不存在明显的差别。因此,认可传闻证据的证明力并无实质性的障碍。人们甚至认为,陪审团与反传闻规则是英美法系证据法*重要的特征,而自由评估传闻证据是大陆法的特征。
    但是,英美法上的传闻指以不在场的他人所主张的事实,作为证明其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也就是说,当证人作证说:“警察告诉我说,肇事车辆是红色的。”如果这一证言目的在于证明“肇事车辆是红色的”的陈述具有真实性,则是传闻证据,原则上应予排除。但如果这一证言目的在于证明证人听说警察曾经告诉过他上述言词,则不能构成传闻证据,因为证人是就其所亲耳听到的言词作证,不存在转述他人主张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与大陆法系**认可证人直接感知的间接事实的做法并不矛盾。
    另外,在对待来源不可靠的传闻证言的问题上,两大法系所采取的立场也有许多一致之处。从理论上看,传闻证言的误传危险对于大陆法系的学者而言也并不陌生。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就依赖调查官员的书面笔录进行审判的方式提出质疑。他用极富感情色彩的语言表达了对言词审判的向往:“审判法院或接受‘卷宗移送’的有权部门,仅仅根据预审法官的卷宗便作出裁判。
    目录
    [主题研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反思与建构]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中国史:一个历史回顾
    有限责任公司改造论
    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实者的股东资格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中股东多数同意之失效——对《公司法》第35条第2款与第3款的规范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
    论有限责任公司闭锁性困境的救济
    [论 文]
    传闻规则研究
    非律师投资律师事务所合法化问题探究
    [评 论]
    法学是科学吗?——一个法律人持久的疑惑
    析斯科特案——个案探究与理论的再思考
    诉前听证程序研究
    试论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程序审查
    [译 介]
    “规则”何时构成一个规制?——划清非立法性规则与立法性规则的界限
    分析政府规制
    美国法中的公司人格理论
    [演 讲]
    永不松懈!——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新生欢迎会上的致词
    [随 笔]
    死刑:废除?保留!
    [书 评]
    正当的个案裁判如何可能——读《认真对待权利》
    ……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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