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营造良好环境,形成多元解决纠纷的社会共识 完善多元解决纠纷机制,必须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各级各部门要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社会改变“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释放群众情绪,理顺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因纠纷而结“世仇”的现象。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传播快、影响大”的媒体网络优势,加强对民调、仲裁、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解决纠纷机制,主动去选择**、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到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不同**、不同界别社会人士的意见,了解社情民意和群众心声,营造关心、理解、支持完善多元解决纠纷机制的浓厚社会氛围。要广泛开展不同层面的评先树优活动,推广调解工作典型,表彰先进,引导广大调解工作者扎根基层,���功立业。
三、不断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确保社会稳定
推动和完善多元解决纠纷机制,是强化基层基础、做好稳定工作的重要举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但是仅仅靠化解矛盾纠纷来保证社会稳定是远远不够的。 党的十七大报告深刻指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基本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纠纷的社会,而是各种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人民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及时有力弘扬的社会。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民生问题为主的矛盾纠纷涉及多层次社会关系、 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既是成熟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更是中国国情的现实需要。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一套以诉讼为核心,各种非诉方式为补充,多元主体运用多元手段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它有利于实现对纠纷的法律调控与非法律调控、诉讼解决与诉外调解的衔接配合,*大限度地解决经济社会领域的各种矛盾纠纷,*终实现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