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考试旗舰系列(详尽囊括法理、真题、法条三要素,体系完整、内容全面的备考宝典)
1���《**司法考试历届全真题库》(全5卷) 132.00元
2.《**司法者试法律法规集成》(全5卷)99.00元
3.《**司法考试名师专题通讲》(全5卷)
二、**司法考试精品系列(不求全面、博大,但求**、精深,短时**的备考经典)
1.《**司法考试核心法条精读》(全3册)92.00元
2.《**司法考试疑难考题精析》(全3册)82.00元
3.《**司法考试高频者点精讲》(全3册)
三、**司法考试百分百系列(助考生自测所学,提高实战能力,把知识转化为成绩的百分百模拟试题)
1.《三校随堂试题》
2.《三校单科测试》
3.《三校七星套题》
【本书简介】司考真题的备考价值毋庸置疑,但将数千道真题全部一一研习未必适合每一个考生。本书时真题的复习方法进行了一大创新,即从历年真题中精选出能够准确涵盖司考**、难点,疑点的经典考题进行**解析,题量减少但质量提高,既能举一反三又可查缺补漏,考生通过时本书所选经典考题及所涉知识点进行**复习,能极大提高复习效率。
本书体例舍如下内容:
【经典考题】——接司法考试大纲要求,选取司法考试经典真题,突出**难点考题。
【常见错误】——指出该考点客易出现的错误、易混点和相关法理,使考生在复习中避免误八歧途,达到事半劝倍的效果。
【答案详解】——依据*新法律法规时所列知识点进行全面全新解析,便于考生在复习中举一反三,全面掌握所学知识。
【真题演练】——接知识点列举相关真题,方便考生自查自测,检验复习效果。 1.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2)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监事等承担下列义务: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③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3)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应当履行出资义务。该规定是与公司法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密切相关的,设立公司,股东必须履行出资义务。
2.在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法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法人以其法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企业法人在破产时,同样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出资人的出资是构成法人财产的重要部分。倘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势必会削弱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使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因此,本条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必须缴纳全部出资额。
3.注意“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既包括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也包括已经部分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同时,管理人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即使依据有关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或者分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的期限尚未届满,管理人也有权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立即缴纳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
4.本题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该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可知,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已届清偿期,而已过诉讼时效或者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间的债权人无此权利,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也不能申请破产。
5.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