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商法概述
**节 商与商法
一、商法的概念
(一)法律上的商
自从人类社会有了商品交换,就有了“商”的概念。在经济学中,商是指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是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即仅指流通环节。其实,这只是狭义的“商”,法学上的“商”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属于广义的“商”。不过,法学上对商的界定,其侧**并不在于从商的方式,即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而是看是否具有商的目的,即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仅包括生产和流通环节,还包括中介、信托、担保、保险、融资、咨询等服务环节。凡是商主体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即为“商”。可见,商法上的“商”乃商主体从事各种营利性行为的总称。
(二)商法的界定
商法,是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说,商法系以商事关系作为自己调整对象的部门法,而且该部门法由一系列法律法规构成。商法虽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商事关系并非仅由商法调整,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及其他社会规范也可以调整一定的商事关系,但是商主体之间以营利为目的所形成的商事关系则完全由商法调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B—B关系。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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