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电子商务法概述
1.1 电子商务的概念和分类
1.1.1 电子商务的概念
1)国际组织和企业界的观点
世界技术信息与服务联盟认为,电子商务是指以数据化手段提供货物、服务或信息的任何商业性交易,或任何帮助上述交易实现的数据化中介职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电子商务是指商业交易,它包括组织与个人基于文本、声音、可视化图像在内的数字化数据传输与处理方面的商业活动。企业界对电子商务的理解以IBM公司为代表。国际商会(ICC)1997年在巴黎举行的“世界电子商务会议”认为,电子商务是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
“电子商务是商务活动的电子化”,是国际组织和企业界的核心观点。可以看出,国际组织和企业界均是围绕经济运作模式展开对电子商务的界定。这对于经济学和管理学而言,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对从法律角度来理解电子商务而言,帮助不大。
2)法律意义上的电子商务
对电子商务的不同解释将导致对电子商务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的不同理解,进而影响电子商务法的独立性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因此,研究电子商务法的前提是以法律的视野对电子商务予以科学界定。从法律的角度看,电子商务可以分为狭义电子商务和广义电子商务。狭义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商事活动。这种观点以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以下简称《电子商务示范法》)为代表。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民商事活动。商事活动的范围被民商事活动所覆盖。依通说,商事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业性的民事行为,而民商事行为的外延显然大于商事行为,它不仅包括商事行为,也包括非商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事实也是如此,电子商务中的“商务”并非名副其实,它不仅包括“商事行为”,也包括非商事行为,例如自然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因此,我们赞成广义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