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
关于“允许部分人先富”大政策的再学习再思考
允许部分人先富,是邓小平在1978年率先提出来的,其后在80至90年代又多次予以阐发。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就改变过去以平均主义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分配格局、拉开收入差距、部分人确已先富了起来而言,它是正确有效的。但是毋庸讳言,其间也出现了许多新矛盾新问题,集中表现是严重的分配不公,导致贫富悬殊,出现两极分化的趋势。究其原因,除了在一些相关的制度和政策上弊端未除、漏河尚存之外,与主观认识上对它缺乏完整准确的理解不无关系。理解的片面性,必然会在执行中引发偏差。看来,现在已到认真回顾反思和总结经验的时候了。
我认为在邓小平关于“允许部分人先富”的一系列论述中,包含了四个重要观点和思想,它们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
(1)邓小平指出,我们是允许一部分人“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①。“农村、城市都要允许_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勤劳致富是正当的。”②后来,党的文献用“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规范了上述提法。这就是说,邓小平一开始就提出了部分人先富必须遵循的途径,也指明了允许部分人先富应当坚持的前提。这个途径才是正当的,这个前提是必不可少的。如果部分人离开了这个途径而先富,或者我们放弃了这个前提而允许和鼓励部分人先富,那就违背了邓小平提出这一政策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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