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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1814-18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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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1814-1840年)

  • 作者:(德)萨维尼 郑永流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03696237
  • 出版日期:2009年07月01日
  • 页数:81
  • 定价:¥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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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本着取法人际或取法自然的理念,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拟系统全面地翻译当代德国法学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因为德国法不仅为可取之一方法律,而且还与当代中国法制有着特殊的关联。事实上,当代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的法制是基于清末民初之际的法律改制发展而来。当时采纳了欧洲大陆法系法制模式,而其中又以汲取德国法律,特别是民法、刑法居多。不仅如此,20世纪以来中国法制和法学的发展还颇受德国法制和法学的影响,现今中国法制和法学的不少思路实际都与后者有关联。因而,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进步自然更容易从德国法制与法学中获得启发。此外,由于近代德国历史法学派和学说汇纂学派对罗马法和罗马普通法的系统研究与整理,近现代德国法学形成并获得了其本身独有的特色,其丰富成熟的法律理论与教条,恰恰是目前乃至21世纪我国法学与法制建设所迫切需要的。
    文章节选
    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1814-1840年)
    Ⅰ.2 制定法与法经(Rechtsbucher)
    真实的立法对民法的影响在具体部分并不少见,但这一影响的原因却甚是不同。首先,既存法律的改变可能同样是立法者有意为之,因为更高的政治目的要求这样做。在今天,当非法律者们在谈论新的立法的需要时,通常不过是指规定土地主的各种权利,这是其中*重要的例子之一。罗马法的历史也提供了这种情况的许多例子,少量来自自由共和时期,即奥古斯特治下的帕比安的尤利法甚为重要,而自基督教的诸帝以来,这种例子大量出现。这类制定法容易变成对法的徒劳无益的损害,且正好有必要极为节制这类制定法,这之于那种就教于历史的人,是再明白不过的了。法的技术性一面,在制定法中仅仅对于形式,对于与整个其余法律的关联是必需的,较之通常所想到的,这种关联使立法的技术方面更加困难。立法对于民法的第二个方面的影响概无可担忧之处,即单个的法律规范可能是有疑问的,或者据其本性,它们可能具有含糊的、不确定的范围,例如取得所有的时效,相反,司法要求有非常清晰的界限。然而,在此,可能出现一种立法,这种立法有助于习惯,这种立法消除那种疑虑和种种不确定性,因而展现且完全维护真正的法,即民众自身的意志。罗马的典章为了这个目的建立了一个适宜的机构,这一机构于各君主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存在。
    但是,当我们谈论例如在今天需要一般的法典之时,完全不考虑这些片面的影响。在此相反,更多地考虑到以下的问题。**应当考察其共同的法律储备,且使其变成书面的东西,以便这些典籍现在成为**的法律渊源。然而,所有其他的东西,即直到今天有效的,不再有效。首先可以问,之于这一法典,内容应从何而来。根据上文所介绍的观点,应更加强调,不考虑既存的法,普适性的理性法应当决定其内容。……
    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翻译凡例
    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1814-1840年)
    编者前言
    Ⅰ.1 实证法的产生
    Ⅰ.2 制定法与法经(Rechtsbucher)
    Ⅱ 法学中的历史学派
    Ⅲ 罗马法的教育价值
    后记
    萨维尼的主要著作
    萨维尼研究文献
    不历史法学派形象的变迁——1967年1月19日在卡尔斯鲁厄法学研究会上的报告
    译后记:周氏兄弟还是林纾严复?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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