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国外固体废物管理的立法框架
1.1 国外城市固体废物立法管理的主要背景
随着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发达**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也迅速增加,各国垃圾处置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尽管不断建设填埋场和焚烧厂,但仍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巨大的废物处理量,各类固体废物的不当处置也会产生负面环境影响。20世纪90年代,日本和一些欧洲**纷纷提出了“实现经济活动生态化”的循环经济全新思路,各自制定了环境战略,对法律和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相关立法使实行长达20多年之久的以污染物末端处理为主的污染控制转向污染物的污染预防,通过法律、经济和行政等综合手段积极推进“绿色管理”,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使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相互和谐。
在建立以发展循环经济为目标的固体废物管理法律体系方面,日��、德国、欧盟是具有代表性的发达**和地区。日本以《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为基本法,以《废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为综合性法律,指导各专项法如《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家用电器循环利用法》、《建筑材料循环法》、《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绿色采购法》等的制定和实施。德国以《防止和再生利用包装废弃物条例》和《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为基本法,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条例和指令,建立了三大废物处理系统,即包装废弃物的二元回收体系(DSD)、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系统以及危险废物收集系统。欧盟则通过施行环境行动计划,使欧盟成员国行动达成一致,并通过统一的法规、指令、决定、建议或意见,作用于欧盟各国,其中对固体废物有指导意义的是《废物指令》、《废物填埋指令》和《废物焚烧指令》。美国则以污染预防为立法之本,制定了《污染预防法》,同时也为资源有效利用制定了《资源保护回收法》和《饮料容器回收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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