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主选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非法剥夺村民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释义】
村民选举资格是指村民具备什么条件可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里的选举权是指村民依照本法的规定可以参加村民委员会的投票选举;被选举权是指村民可以被依法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属于本村村民。对于本村村民的界定,法律没有规定。通常认为,居住生活在本村,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属于本村村民。
2.年满18周岁。此处年满18周岁指根据户籍或其他出生日期证明,到选举日为止满18周岁。根据我国民事法律,年满18周岁、精神状况正常的公民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符合我国农村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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