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命、健康权
超市未尽**保障义务致顾客受伤,需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释义】
本条是对公民健康权的有关规定。健康是指人体各器官系统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力充沛、具有良好劳动效能的状态。健康权是以身体的内部功能和外部的完整性为主要内容的一种人格权。任何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残缺或伤害的行为都属于侵犯公民健康权。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偿责任,**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起诉**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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