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策划】
保险车辆驾驶员向保险第三者转化分析
——温加俊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梅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肖庆浪
【问题提示】
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何种情况下向保险第三者转化?
【要点提示】
关于车辆驾驶员和第三者身份的确定,主要应依照其对车辆的操作和控制状况来进行,驾驶员身份的判定,应依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实际控制保险车辆或者有能力操纵和控制保险车辆来确定。保险车辆出险时,驾驶员已停止驾驶行为���在车外遭受人身伤害的,应认定该驾驶员已向第三者转化,受第三者责任险的保护。
【案例索引】
一审:梅县人民法院(2008)梅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2008年8月22日)
二审: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梅中法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2008年11月18日)
【案情】
原告:温加俊。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支公司(简称梅州中华联合财保公司)。
梅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6年1月7日,原告为其赣C41872车辆在被告处购买了机动车保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个座位5万元),保险期限至2007年1月7日。2006年10月6日,原告聘请的司机吴小明驾驶被保险车辆行至河惠高速公路时,将车停在高速公路并下车时,被朱海平驾驶的货车刮碰,造成吴小明受伤及两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小明被送至惠州市惠康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于200年10月19日作出由吴小明负主要责任,朱海平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吴小明承担70%即136460.4元的责任,朱海平承担30%即58483.1元的责任。原告在吴小明抢救**期间承担了部分**费用,在吴小明死亡后,又与其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47000元。因原告向被告请求理赔遭拒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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