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供配电系统
2.1 一般规定
2.1.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在满足可靠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提高整个供配电系统的运行效率。
2.1.2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力求降低建筑物的单位能耗和供配电系统的损耗。
2.1.3 供配电系统的损耗由固定损耗和运行损耗两部分组成,它们所占的百分比见表2.1.3。
2.2 供电电压等级的选择
2.2.1 供电电压等级的确定应考虑技术经济合理性及电力公司的相关规定等因素。上海电力公司的规定如下:
(1)满足下列条件时,一般采用三相四线220/380V供电:
1)对于实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受电设备总容量在350kw及以下时;
2)对于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大需量在150kW及以下时。
(2)满足下列条件时,一般采用lokV供电:
用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包括不经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等负载)为250~6300kVA时。
(3)满足下列条件时,一般采用35kV供电:
用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包括不经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等负载)大于等于6300kVA时。
2.2.2 单台额定功率大于350kW的电动机(含电制冷机组)宜采用中压(6kV或lokV)供电。
2.2.3 单台额定功率大于550kW的电动机(含电制冷机组)应采用中压(6kV或10kV)供电。
2.3 负荷计算
2.3.1 方案设计阶段的负荷计算可采用单位面积功率法,初步设计阶段的负荷计算可采用单位面积功率法或需要系数法,施工图设计阶段应采用需要系数法。
2.3.2 公共建筑热负荷参考值应根据设备的技术参数确定,当缺乏相关资料时,可参考表2.3.2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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