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货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03年9月28日)
【提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订立销售合同(下称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X X塑胶粒共4个20英尺集装箱。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交付货物,但被申请人没有依约向申请人支付货款,申请人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货款,并要求没收被申请人交付的定金。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前一个合同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约定,而且两合同只约定了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而没有规定申请人的违约责任,显失公平。仲裁庭认为,双方之前的合同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之内;本案合同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并对被申请人的定金予以没收。
【关键词】审理范围 欠款 定金 显失公平 后履行抗辩权撤销反请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以下简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3年3月31日签订的《销货合同》(合同编号:××)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03年6月19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仲裁案。
本案仲裁程序适用2000年lo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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