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一 总理陵园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
**条 总理陵园管理委员会直隶于国民政府,其职责如左:
一、护卫陵墓;
二、管理陵园;
三、办理陵墓工程及陵园建设;
四、办理陵园农林事业;
五、指导陵园内新村之建设。
第二条 本委员会由国民政府特派委员若干人,就中指定常务委员五人执行会务。
第三条 本委员会议决各案交常务委员会执行。常务委员会之下,设园林设计委员会及总务、警卫两处。
第四条 园林设计委员会置委员若干人,由本委员会就委员中推举并聘请专家充任之,担任陵园全部设计事宜。
第五条 总务处设处长一人,秉承委员会之命,指挥、监督各职员处理陵园事务。
第六条 总务处分设文牍、会计、事务三课及工程、园林两组,园林组分设森林、园艺两股,每课、组、股各设主任一人及职员若干人,其名额依事务之繁简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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