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专题
孙效敏 孙彦欣:《食品**法草案》评述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法为准。健全食品**监管法律体系,确保食品**,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从2004年国务院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草案)》数易其稿,并经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后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由于食品**法涉及千家万户,是关系人们生命健康**的基本法律,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4月20日向全国人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纵观《征求意见稿》,我们不难发现《征求意见稿》在立法理念上既有突破也存在不足。
一、《食品**法草案》立法理念的突破
纵观《食品**法草案》,我们不难发现,《食品**法草案》在立法理念上有如下四大突破:
(一)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新的立法理念2006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指出:“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与问题。”提出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征求意见稿》将其作为食品**法的立法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从食品卫生到食品**的转变。在《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前,人们曾对如何构建食品**法律体系,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其主要观点有三:其一是主张在保留《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农产品质量**法》的基础上,制定《食品**法》。将《食品**法》定位为基本法,将《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农���品质量**法》定位为特别法,形成基本法统帅特别法的食品**监管法律体系,国外已有成功的立法经验可资借鉴。如日本在制定《食品卫生法》的同时,2003年又制定了《食品**法》。其二是主张修改《食品卫生法》。认为我国在食品**方面的法律已经不少了,关键在于落实。《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农产品质量**法》已将涵盖所有食品**领域。按照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食品**法》已没有自己调整的特定对象。另外,制定《食品**法》还需要对其结构和内容进一步论证,但修改《食品卫生法》无需更多论证。其三是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法》。其主要理由为:《食品卫生法》不调整食品**监管关系,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食品**监管的空白。诸如人们常说的掺假食品,只要掺假食品是卫生的,就无法依据《食品卫生法》对该行为进行处罚,但可以依据《食品**法》对食品掺假行为进行处罚。比如注水猪肉,如果猪肉里的注水是卫生的,就不可能依据《食品卫生法》对该行为进行处罚。另外《食品卫生法》也不可能对假冒伪劣食品进行监管。可见,食品**的外延更为广阔,包含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个基本要素和其他相关要素,《食品**法》与《食品卫生法》不应同时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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