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含遗体骨灰的雕塑材料及其遗像雕塑制作工艺案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涉及名称为“含遗体骨灰的雕塑材料及其遗像雕塑制作工艺”的01113689.8号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侯巧生,申请日为2001年6月13日,公开日为2001年11月21日。
申请人于2001年6月29日向**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质审查部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2003年1月24日,**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质审查部门发出**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以人的骨灰作为原材料,制成死者的雕像,摆放在生者的家中,在目前的情况下,不能被公众接受,不符合社会公德,依据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
2003年2月19日,申请人提交了意见陈述,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其在意见陈述中指出,从专利文献数据库中可以检索到许多与本申请类似主题的专利文献,有的已被授权。这样的发明主题以前并不被认为落在专利法第五条范围之内。再者,目前暂不能被公众接受,不。定就是专利法第五条中所述的不符合社会公德,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