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职能
200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修订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①因此,在性质上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银行,既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又是国务院直属的职能部门。**银行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其性质与独立性上。就中国人民银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而言,可概括为**银行、政府的银行、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监管的银行、调控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向普通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业务服务。它的职能主要体现在调控职能和服务职能上。自2003年4月26日起,监管职能由银监会承担,但仍行使部分金融监管职能。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控职能主要通过货币政策来实施,具体包括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并管理人民币流通;持有、管理、经营**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中国人民银行的服务职能包括对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三者不同的服务。(1)对政府的服务职能有:经理国库;持有、管理、经营**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研、分析和预测;代表**从事有��国际金融活动。(2)对金融机构的服务职能有:维护支付结算系统的运行;通过再贴现、再贷款等政策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3)对公众的服务职能有:发行并管理人民币;通过存款准备金,稳定货币和行使监管职能为金融投资公众提供保护。